1、不能,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农村居民每人每月发放800元,城镇居民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但失独家庭若收养、领养、过继子女后,不再享受特别扶助政策。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