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行为人基于夫妻关系等形成利益共同体,但不能据此就否定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存在主从,主从犯情节应结合各行为人的具体犯罪行为进行判定,法庭对从犯的量刑,在考虑其犯罪数额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其他量刑情节,例如主观犯意、对假药对人体造成危害的认识、生产及销售过程参与程度等。(参见()京02刑终681号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