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限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无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能够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予以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做法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意外、交通意外、工伤意外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凌虐、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无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诉讼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无委托诉讼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