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