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涉及到以下争议,则需要仲裁程序前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释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部分社会保险争议;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9、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10、因企业自主改制产生的争议。
法律途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