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最新司法解释2020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1-20 07:04:17作者:未知

挪用资金罪最新司法解释2020是什么?

一、挪用资金罪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最新司法解释明确的哪些是属于挪用资金情节严重的情况。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都有哪些?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在认定该罪的主体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类人员。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根据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存在挪用资金这样的一种行为的话,将会按照我们国家刑事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挪用资金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这主要指的就是银行或者是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是客户资金的。此种状况下,必须要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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