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拆迁改造,被征收人难道无权选择回迁吗?

更新时间:2023-01-23 10:03:03作者:佚名

“城中村”拆迁改造,被征收人难道无权选择回迁吗?

房屋拆迁本是好事,但是如果安置地点太过偏僻,安置房周围一片荒凉,和原居住地没法比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在城市房屋征收的时候,难道我们被征收人就没有有选择权吗?

马先生系泰山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的村民,他们村原来处于城郊结合部的位置,后来随着城市面积逐渐的扩张,他家所在的村慢慢地被包围在城区的高楼大厦之间。后来,该村为了实施“城中村”改造,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他们村的集体所有土地全部被征收,马先生家的房子也在被征收拆迁之列。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位置非常的偏僻,而拆迁方给的拆迁补偿款又根本不可能在附近的地段买到一套新房。另外,位于该地段的各项公共设施的规划都日趋完善,教育和医疗也都在规划文件当中,所以马先生要求回迁。

在马先生找到负责拆迁工作的相关部门反映意愿之后,负责拆迁工作的政府部门认为,马先生要么选择货币补偿,要么选择指定的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他无权要求回迁安置。

在本案中,马先生是有权要求相关拆迁部门给其安排回迁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的相关规定,“城中村”的土地是原属于城市郊区的土地,在性质上仍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相关规定,对“城中村”房屋予以拆迁改造,应当先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然后将土地上的房屋作为城市房屋予以拆迁补偿,而不是作为集体土地附着物进行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回迁实际上就是一种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这并不不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相关的政策都明确要求,征收拆迁工作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由于土地和房屋的唯一性,任何两幅土地不可能完全相同,回迁到原来生活的地域可能是最佳的安置补偿方式。因此,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回迁是被征收人的权利,当被征收人选回迁时,征收人应当配合,向被征收人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此,在本案中,马先生有权选择回迁,作为征收人的政府也应当尊重马先生的回迁意愿,并且妥善安排马先生的回迁事宜。

在现实的征收拆迁实务中,有时被征收人可以与拆迁方达成一致协议,双方同意以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因此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如果协商不成,要及时通过法律程序来争取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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