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的受理机关是谁? 虚假诉讼罪由谁立案

更新时间:2022-12-24 13:04:05作者:智慧百科

虚假诉讼罪的受理机关是谁? 虚假诉讼罪由谁立案

一、虚假诉讼罪的受理机关是谁

虚假诉讼罪人民法院受理。《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条件

1、客体要件

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

2、客观要件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3、主体要件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或者是个人。

4、主观要件

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三、虚假诉讼的特征

1、双方当事人通常具有某种特殊关系。

从虚假民事诉讼的现状来看,虚假民事诉讼多发生于关系较为密切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这些关系包括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等,亦即当事人往往是利用亲情或人情关系捏造事实并制造虚假诉讼的。

2、当事人配合默契,诉讼过程异常顺利。

虚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配合默契。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一般不存在激烈的、有争议焦点的诉辩对抗场面,彼此都配合默契。为了缩短诉讼周期,尽快结案以实现非正当的利益目的,虚假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都很简单,案件事实明了,各种证据材料都很齐全,而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往往都予承认或自认。由于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冲突,甚至完全没有冲突,而且证据充分,法官很难发现破绽,因而很快就能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结案。

3、虚假诉讼案件调解率高。

由于虚假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合谋串通,在案件事实方面没有争点或没有实质性的争点,而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往往也不作抗辩或不进行实质抗辩。在此情形下,法官稍做调解工作,当事人双方就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所以,虚假民事诉讼的调解结案率较高。

虚假诉讼罪需要按照实际的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虚假诉讼的特征包括虚假诉讼案件调解率高,当事人配合默契,诉讼过程异常顺利,双方当事人通常具有某种特殊关系,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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