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软件著作权律师解释链接服务是否构成侵权

更新时间:2022-11-03 07:03:21作者:佚名

深圳软件著作权律师解释链接服务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涉案电影作品《无极》系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鼎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MOONSTONE ONTERTAINMENT INC.共同投资拍摄,上述的四公司依法共同享有该电影作品的著作权。2005年9月27日,该片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2005年11月25日,被上诉人依据上述四著作权人的共同授权,取得该片在中国内地区域内的一下权利:1、音像制品的所有权权利。2、基于互联网的图像和声音的传播和公开传播销售的权利……。上述权利是为被授权人独家享有,限期5年,在授权期限内,包括授权人在内的第三人未经中凯公司同意不得行使上述权利。上诉人扬州日报社与扬州市委宣传部共同主办的扬州新闻网—扬州宽频网未经被上诉人许可,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无极》的在线播放。

办案思路及心得

被上诉人是涉案电影作品《无极》适格的权利主体。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等四版权人的合法授权,被上诉人独占取得了涉案电影作品《无极》的版权。除以法律规定外,非著作权人对著作权人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并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无权对他人作品进行任何方式的传播使用。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将作品出版、发行、公开表演、播放等方式虽有不同之处,但本质上都是为实现作品向社会公众的传播使用,使观众或听众了解到作品的内容。作品的不同传播方式,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传播的控制权利。在赔偿损失数额确定上,法院是具有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做出决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于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那么在本案审判中,法院根据涉案作品《无极》的创造性、知名度、原告取得版权支付的对价等等相关因素,所确定的赔偿数额还是很合理的。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扬州日报社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其主办的扬州新闻网上提供电影《无极》的在线播放;二、扬州日报社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开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计人民币3万元整;如果被告扬州日报社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扬州日报社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一审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之日直接交付与原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扬州日报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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