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怎么量刑

更新时间:2023-01-03 19:07:06作者:佚名

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怎么量刑

一、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怎么量刑?

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需要根据犯罪情节量刑,依照《刑法》第180条第1款和第4款的规定,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四、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公安机关需要侦查事实有哪些?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行为是参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定罪量刑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非常特殊,一般只有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或者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罪。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非法获利达30万元以上的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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