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著作权侵权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1-26 19:03:43作者:未知

排除著作权侵权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一、排除著作权侵权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行为主要是非商业或个人学习为目的的行为,包括如下: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新闻,在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行为。基于侵权者的非法收益,在确定侵权赔偿的金额时,法院可以应侵权者的要求,计算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于侵权而遭受的预期收益。赔偿金额也可以根据侵权者在侵权中的权益进行计算。计算赔偿的数量。侵权人无法证明其成本或必要支出的,从侵权中取得的收益为收益。

“侵权者的非法收入”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产品销售利润

2)营业利润

3)净利润。在正常情况下,应将被告的营业利润用作赔偿的金额。例如,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出版和发行他喜欢著作权的文学作品,并总共发行了5.000册。然后,侵权金额赔偿是该书的单价乘以5.000本书的出版数量减去合理的费用即可通过印刷,发行和发行折扣获得侵权收入。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根据以上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情形包括用于个人学习或者个人研究的目的等,侵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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