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村民买卖宅基地一定有效吗?

更新时间:2023-01-22 07:02:39作者:佚名

同村村民买卖宅基地一定有效吗?

2019年9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但是对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宅基地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转让行为属于合法有效。

2019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赵某菊诉菏泽市人民政府和第三人高某起土地登记行政复议纠纷再审一案作出裁决。经三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终于尘埃落定。

2017年4月7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受理高某起提起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为赵某菊颁发菏集建(90)字第047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7月3日,作出菏政复决字〔2017〕94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菏集建(90)字第047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赵某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菏政复决〔2017〕94号行政复议决定。

高某起将涉案宅基地从徐某俭处购得,2006年3月,涉案土地使用权人徐某俭去世,赵某菊对徐某俭办理了火化丧葬事宜。2012年第三人高某起的杜某花与赵某菊因涉案土地问题产生纠纷,菏泽市牡丹区办事处主持调解未果。赵某菊于2004年在涉案土地上翻建了房屋。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高某起的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认定复议机关受理高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菏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菏政复决字〔2017〕94号行政复议决定。

高某起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高某起的复议明显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认定原审法院据此撤销菏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菏政复决〔2017〕94号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并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后高某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规定,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实行申请报批制度,以落实“一户一宅”的政策。因此,宅基地在同村村民之间流转,也必须首先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徐某俭去世后,经赵某菊申请,国花社区同意将涉案宅基地分配给赵某菊使用。高某起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徐学俭曾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故高某起与被诉颁证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申请复议的资格。一、二审判决撤销被诉复议决定,结果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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