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微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11-05 19:01:58作者:未知

一般微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般微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几乎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发生交通事故也有强度之分,有重大交通事故、小型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之后要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微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浏览!

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应当以当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作为依据。

第三条 对于南阳市辖区道路上发生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且不属于本规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应当即行撤离现场,恢复道路交通,按照本规则进行快速处理。

(一)没有人员伤亡,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财产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的;

(二)机动车能够驾驶行走的;

(三)机动车均在河南省内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或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无交强险标志、保单,或未在本省投保交强险的;

(三)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五)有人员伤亡的;

(六)机动车不能自行移动的;

(七)碰撞建筑、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八)一方逃逸的,

(九)当事人双方对事故事实和成因有异议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等候处理:

(一)单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

(二)无责方不要求赔偿的。

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态特征和所起作用,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

(一)主动型行为是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严重过错行为。主动型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被动型行为是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一般过错行为。被动型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条件,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起主要以上作用。

(三)缺失型行为是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缺失型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难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评判缺失型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应当避免、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能否被对方及时发现,应当以法律法规对安全驾驶的要求和一般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能力作为依据。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过错行为,依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确定当事人过错行为所属类型和作用大小。

当事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类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但是其他过错行为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八条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

(一)追尾、溜车、倒车、逆行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1项“ 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3项“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40、41、42条“ 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三)未按规定让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2项 “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3项 “通过无灯控或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4项 “通过无灯控或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1项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项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通警察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6、《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22条第2款 “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未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的”。

7、《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22条第1款 “车辆进出道路,没有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8、《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22条第2款 “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没有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的” 。

(四)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3条第2款 “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7条 “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1项 “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2项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3项 “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4项 “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7条 “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5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1款 “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1款 “机动车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2款 “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0条 “机动车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的”。

第九条 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

(二)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被动型过错行为的,负次要以下责任。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过错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负主要责任。

(三)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过错行为,该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负主要责任。难以避免的,负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四)两方当事人均有起主要作用过错行为的,各负同等责任。

第十条 因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比照前款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过错行为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遇有本规则未列入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本规则第二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认定的,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南阳市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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