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1级伤残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23-01-21 16:02:28作者:佚名

职工1级伤残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一、职工1级伤残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

1、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本人工资,

2、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工伤待遇包括哪些?

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申请延长,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多延长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你可以问当地劳动部门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确定的护理等级的百分比。

4、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3500x25=87500元;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5%:3500x80%=2975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是要定期调整的。

综合上面所说,因工伤而导致员工伤残的,那么用人单位是不能随便的解除劳动关系,对于一级到四级的伤残是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但需要保留劳动关系,从而还可以享受到该有的待遇,所以,对于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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