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两少年燃放炮竹致牛棚起火:一审被判担责七成共赔偿29.7万,不服上诉

更新时间:2023-02-07 22:40:11作者:智慧百科

甘肃两少年燃放炮竹致牛棚起火:一审被判担责七成共赔偿29.7万,不服上诉

作为一起损失40余万元的火灾事故的受害人,老刘如今还在等待二审开庭。

老刘是甘肃陇南人,家里建有一个牛棚养牛,牛棚旁是其用自建房开的商品批发部。一年前,老刘的牛棚发生火灾,导致部分牛被烧死,并殃及旁边自建房,过火面积达350平方米,财产损失共计40余万元。

火灾发生时,附近有两名十一二岁的少年在放一款名为“天老鼠”的炮竹玩。据当地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原因排除自燃、雷击、生活用火不慎、配电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小孩燃放炮竹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此后,老刘将两名少年及其监护人告上法院。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显示,根据询问笔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以及各方陈述,可认定两名少年玩炮引发火灾具有高度盖然性,应认定火灾的起因为两少年燃放炮竹所引起。法院判决两名少年及其监护人承担70%责任,共计赔偿29.7万元。


判决书部分内容

2月6日,老刘在电话里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一审判决后,被告方提起上诉,目前还在等待二审开庭。

事发:

春节前夕牛棚起火,损失40余万元

消防认定:不排除小孩燃放炮竹引发火灾

火灾,发生在虎年春节到来前的半个月。

老刘今年50多岁,甘肃陇南人。在武都区马营镇,老刘建了一个牛棚,还利用旁边的自建房开了一家商品批发部。

火灾发生于2022年1月17日(农历腊月十五)11时48分许。事发时,老刘的姐姐正带着老刘的孙子在牛棚外的空地上晒太阳,她看见两名十一二岁的少年在旁边点炮竹玩,“炮是带杆子的,一点着就飞起来了,在半空中就响了”。老刘的姐姐当时还提醒他们去远一点的地方玩儿,两个孩子挪了步,但没有离开。随后,她带着孙子在车上玩耍,后来抬头就看见草堆着火了,先前玩炮竹的两个少年也跑了。

这场火灾造成老刘家的部分牛死亡,牛棚及两栋自建房、房内及棚内物品不同程度烧损,过火面积达350平方米,好在无人员伤亡。经评估,老刘家的直接财产损失达40余万元。

经消防部门调查后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内容显示,起火点为牛棚中部靠西侧外部草垛,起火原因可排除自燃、雷击、生活用火不慎、配电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小孩燃放炮竹点燃牛棚中部靠西侧外部草垛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因协商赔偿未果,老刘将当天放炮的小陈、小刘两名少年及其监护人起诉到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争议:

两少年曾在附近燃放“天老鼠”

老刘当天在牛棚外院子里烧过垃圾

裁判文书显示,火灾发生时,小陈和小刘两名少年正在老刘家附近放一款名为“天老鼠”的炮竹玩耍。


网络图片

小陈和小刘在事发时才十一二岁,和老刘家是邻居。据商铺老板陈某回忆,事发当天上午11时许,小陈和小刘曾到商铺买炮竹,第一次买了两盒擦炮,之后又买了9支“天老鼠”炮竹,两次都是小陈出钱购买的。

在接受消防部门询问时,小陈承认当天花7元买了大概9支“天老鼠”炮竹,另外还有两盒擦炮,“擦炮是一人一盒,我们都没有放,我还给了他(小刘)4个‘天老鼠’,我们各放各的‘天老鼠’,都是把‘天老鼠’插到地上放的,一人放了3个”。按照小陈的说法,在他们准备继续放第四个“天老鼠”的时候,牛棚着火了。

小刘则在接受消防部门询问时表示:“他(小陈)把炮插到地上,我说我爸妈不让我放炮,然后我就回家了,我刚走到他家门前,他跑上来给我说‘我把那块的草点着了,大哥,别给我爸妈说,我害怕爸妈打我’,他边哭边往煤场走,然后我就跟上去了。”

裁判文书还显示,被告方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虽不排除小孩燃放炮竹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但也未明确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小孩放炮引起。此外,监控视频资料显示,火灾发生时,老刘的养殖场中也生了一堆火用以燃烧垃圾等,不排除生火引起养殖场发生火灾的可能性。

老刘承认当天在牛棚外院子里烧过垃圾,但他表示,燃烧垃圾地点距牛棚和草垛较远,火灾发生时,烧垃圾的火已经燃烧完毕。经法院审理查明,老刘焚烧生活垃圾的时间视频显示为9时35分至36分、10时15分至16分,而起火时间是11时48分许。

此外,被告方认为老刘在诉讼请求中提到的47万余元财产损害赔偿明显过高,而且老刘将养殖场修建于居民区,没有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排污许可手续、无安全防范设施,未办理特行登记备案手续,其对火灾发生导致的财产损失存在过错。

一审:

买炮少年担责40%,同伴担责30%

两被告一审共判赔29.7万,已提起上诉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消防救援大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排除了生活用火不慎,不排除小孩燃放炮竹点燃草垛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结合本案调取的询问笔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以及庭审中各方陈述,可以认定小陈、小刘玩炮引发火灾具有高度盖然性,应认定火灾的起因为小陈、小刘燃放炮竹所引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普通民事案件实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基于对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的审查判断之结果,并结合其他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即应当依法对该事实予以认定。《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判决书部分内容

对于老刘家的损失,法院最终认定的损失金额为42.5万余元。法院认为,作为牛棚的实际拥有人,老刘理应注意防火安全,在事发牛棚中部靠西侧是草垛,且牛棚紧靠其自建房所开的商品批发部,牛棚两间房中间走廊也存放有草料,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法院认为,老刘对火灾的发生承担30%的责任。

裁判文书显示,火灾发生时,小陈、小刘均在场,“天老鼠”炮是小陈买的,加之多人询问笔录都能证实小陈、小刘在一起放炮的事实。法院认为,小陈是叫小刘玩并出资买炮的人,故小陈应承担40%赔偿责任,小刘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两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不存在减轻侵权责任问题,故与其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名少年及其父母共计赔偿老刘29.7万余元损失,老刘自己承担12.7万元损失。

2月6日,老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一审判决后,被告方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