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谈交通》巨额赔偿于法何据?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律师解读

更新时间:2022-07-11 16:38:37作者:佚名

《谭谈交通》巨额赔偿于法何据?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律师解读

【文/观察者网林铃锦、周弋博,编辑/隆洋】

近日,《谭谈交通》节目视频和无数相关二次创作作品卷入“侵权风波”,突遭全网下架。

7月10日,主持人@谭乔 在微博、B站等平台发布视频透露,《谭谈交通》节目是由他自己拍摄的公益普法视频,十几年来在网络上被大家无偿观看和二创传播,但由于成都游术公司的“侵权投诉”,自己可能面临数千万的巨额赔偿,甚至是牢狱之灾。


谭乔在B站上传的《谭谈交通》相关视频现已被下架

去年起,因为他本人参与不少访谈和专题节目,致使《谭谈交通》进一步火爆出圈,所以就有人看中了其中公益普法之外的商业价值。

但谭乔坦言,作为唯一创作者,他主观上从未想通过视频中的原创内容变现并牟利,同时,作为视频拍摄方,他也一直以《谭谈交通》和“谭警官”的公益属性,进行招商和项目活动。


谭乔微博发视频透露卷入“侵权风波”

谭乔发声就“侵权风波”发声次日,提出索赔要求的成都游术公司向媒体展示了其获得成都广电授权的“法律依据”。

11日,知情人士向上游新闻记者提供了成都广播电视台向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其中显示,“成都广播电视台将《谭谈交通》的所有著作财产权以及将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以及将上述权利许可第三方进行分销的权利转授给游术文化。““上述权利均为不可撤销的权利。”该协议中特别注明,转让的权利包含赔偿权。


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

成都广播电视台相关负责人也回应称,电视台长期以来没有对《谭谈交通》节目主张版权权利,“并不代表着任何个人可以随便侵权。”

就相关法律问题,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璐律师对观察者网解读称,要判定《谭谈交通》节目的版权归属,须明确该节目是电视台拍摄的视听作品还是谭乔的个人创作口述作品。

此外,刘璐律师表示,谭乔发布视频主要是为了公益普法,且《谭谈交通》这一节目的著作权归属以及谭乔是否拥有表演者权等尚存在争议。以目前信息判断,构成刑事犯罪概率并不高。

以下为文字实录:

观察者网:在成都游术公司要求下,各平台《谭谈交通》节目和相关二创已下架,谭乔在视频中表示,他可能面临数千万元的索赔,甚至面临牢狱之灾。尽管《谭谈交通》节目数达三千余期,请问这么高额度的索赔要求是否有依据?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璐律师:索赔要求是否有依据,首先要确认的就是,成都游术公司是否是《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人。

从目前公开信息来看,成都游术公司系一家民营企业,成立于2018年,而《谭谈交通》2005年即已开播,那为何会以著作权人身份投诉视频下架,以及提起诉讼?推测其大概率是获得了真实的权利人的著作权许可,比如拿到的许可是独占或排他的情况下,也有权投诉或起诉侵权方。

那么,成都游术公司授权从何而来?

从网上搜索信息显示,《谭谈交通》是一档成都本土电视节目,是在成都广播电视台播出的《红绿灯》栏目下的一个节目。那么电视台是否拥有《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呢?若双方之间未有明确协议约定著作权归属,我认为电视台也不一定是该节目的著作权人。

因为与一般的新闻节目主持人念稿不同,《谭谈交通》是以谭乔为主持人,随机抽取违反交通法规的“路人”进行访谈并普法的节目,没有脚本,主要靠的是主持人谭乔的个人临场即兴发挥,这部分内容更像是谭乔的个人口述作品,而电视台只是作为录音录像一方,将谭乔口述作品进行了录像。那么,《谭谈交通》这个作品属性如何定性,就显得非常重要,即《谭谈交通》是属于电视台拍摄的视听作品,还是谭乔警官的个人创作口述作品?这一问题争议,对认定该节目的著作权归属十分重要,理论性非常强,也期待这个案件后续能对此争议点有详细讨论认定。

同时,我认为谭乔可构成该节目的“表演者”这一特殊身份,依法享有表演者权,那么他人使用谭乔警官表演的视频节目除了要获得《谭谈交通》制作人许可外,还要获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成都游术公司未经谭乔警官授权,公开传送节目,则谭乔亦有权起诉成都游术公司侵犯其表演者权。

观察者网:游术公司要求谭乔进行赔偿,并要求二创下架,是否意味着不经过同意之后不能再进行二次创作?是否该公司对二次创作也有索赔的权利?

刘璐律师:新旧《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视频网站中对《谭谈交通》进行二次创作,例如鬼畜视频的创作等,基本都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同意,否则就构成著作权侵权,例如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著作权人对二次创作作者也有索赔的权利。

观察者网:谭乔说,自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这种可能性有多大?

刘璐律师:《刑法》上的侵犯著作权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等。

目前公开信息显示,谭乔发布视频主要是为了公益普法,且《谭谈交通》这一节目的著作权归属以及谭乔是否拥有表演者权等尚存在争议。以目前信息判断,构成刑事犯罪概率并不高。

观察者网:谭乔还表示,这可能是新著作权法后的里程碑式案例,请问新旧著作权法有何不同?新著作权法于2021年实施,而《谭谈交通》节目于2005年至2018年播出,二次创作至今仍在进行,时间上的先后会对案件判决有影响吗?

刘璐律师:新《著作权法》新增一条关于“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若谭乔被认定为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则依据新《著作权法》规定,可将《谭谈交通》认定为特殊的职务作品,谭乔仅拥有署名权,而著作权其他权利享有方则有权对侵权方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但《谭谈交通》于2018年停播,相关行为发生在新《著作权法》实施以前,应适用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则只能认定为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谭乔享有,但这个权利也是有限制的。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所以,即使依据旧《著作权法》来确认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仍存在节目播出两年内,被直接或二次创作后发布到网上的视频作品侵权问题。

观察者网:在什么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或部分支持成都游术公司提出的赔偿要求?

刘璐律师:首先,要确认成都游术公司的权利来源,是否其享有对节目的著作权。其次,要确认《谭谈交通》的节目性质,从电视台拍摄角度而言,是否具有独创性,还是独创性不高,单纯的录音录像,即这个节目是属于视听作品,还是谭乔警官的个人创作口述作品。若认定属于口述作品,则谭乔变成著作权人,成都游术公司的身份将变成录音录像制品的领接权人。最后,谭乔是否构成表演者,拥有表演者权。在确认以上情况后,才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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