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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7-13 11:00:30作者:未知
为有效防范海上疫情输入,加强进出港船舶船员防疫管控,落实好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实现防疫情、保畅通,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船舶管控。
在册渔船需严格遵守伏季休渔管理规定,不得超出划定的海区从事生产活动。乡镇船舶要落实组织化管理,安装定位仪、AIS等设备,统一编写船名号,实行一船一码,未纳入组织化管理的乡镇船舶按照“三无”船舶进行拆解。沿海乡镇要设置渔船作业人员核酸检测点,配足人员和防疫物资,做好辖区内渔民摸排建档工作。
二、严格渔港管控。
各沿海乡镇要设置船舶固定停泊点,船舶出港前要严格落实48小时核酸检测,并准确报备船舶、人员、进出港信息等。返港时确保进出港人员一致,立即落实核酸检测“三天两检”、健康监测。未报备船舶和人员,坚持“非必要不停靠、不上岸”,确需靠泊的,提前报批,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确保全流程闭环管控,实现以港管船、以港管人、以港管物。
三、严格码头管理。
各沿海乡镇要不定期开展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拆除取缔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码头装卸点,避免出现船舶在非法码头、非装卸点进行靠泊作业或人员上下船情形。码头企业严格实行“非必要不登船、非必要不下船”政策,设置查验点,安排人员值守,严格执行港口防疫相关规定。
四、严格巡查执法。
“五海一交”要融合“三公(工)一大”机制,密切配合,强化与各沿海乡镇海岸联合执法、海陆动态监控、应急联动处置和网格化巡防工作。对非法占用岸线、违反伏季休渔规定、违规靠泊、参与海上走私、偷(私)渡以及非法交易渔获物、越界生产、私自安装、关闭、拆卸AIS等通导设备、私自出海非法接驳人员或物品、私自向海上航行船舶进行物料补给、未定点上下岸对我县疫情防控造成影响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从严从重顶格处罚。
五、强化宣传引导。
涉海部门和各沿海乡镇要运用发放宣传单、张贴公告、电子媒体宣传等方式,加大对海上疫情防控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渔民疫情防控意识;加强对疫情防控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值班值守人员熟练掌握疫情防控各项政策;鼓励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从事海上非法交易、偷(私)渡组织者、参与者以及非法入境人员的接收者(企业),经查实,视情形,给予首位举报人5万元奖励(具体以办案单位认定为准)。举报电话:110。同时,以案释法,用好“反面教材”,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六、强化督查检查。
县级部门将不定时开展督导、暗访,对上述措施落实不到位乡镇实行挂牌督办,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对所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按规定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