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六年一户学位通知

更新时间:2022-03-24 09:50:09作者:佚名

福州六年一户学位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六年一户学位”政策的通知

榕教综〔2021〕50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有关省、市属小学:

  为有效遏制“择校热”难题,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决定在“片内生”政策的基础上,实施“六年一户学位”(即“一套房产六年内提供一户家庭学位”)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六年一户学位”政策实施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五城区,即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的公办小学(含公办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其他县(市)区、高新区参照执行。

  二、“六年一户学位”政策具体内容

  (一)“六年一户学位”政策内容

  本政策不限制房产交易,只对房产学位进行限制,即:在本通知实施后,用于适龄儿童入学登记的一套住房,自登记入学的那一天起,六年内只能有该户家庭的子女在学区片内划片入学。

  具体限制方式和时间为:

  1.本通知实施前已取得房产的家庭,以及实施前已签订房产交易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但未取得产权证的家庭

  其子女仍可划片入学,子女划片入学后将房屋过户给其他家庭,该接手家庭的子女也可划片入学,在接手家庭的子女入学登记之日起对该房产学位予以锁定六年。

  2.本通知实施后取得房产的家庭

  (1)如果该房产学位之前未被占用,则该家庭的子女可以划片入学,在入学登记之日起该房产学位予以锁定六年,六年内,该家庭如果再将房屋过户给其他家庭,除非原在读子女毕业或转出,否则新接手家庭的子女不可在该房产按划片入学,如适龄儿童户口在该房产处,则由户口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如果该房产学位已被占用,则该家庭的子女不可在该房产按划片入学,如适龄儿童户口在该房产处,则由户口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二)“六年一户学位”的认定

  1.“六年”的起算点为该户家庭适龄儿童在房产片内学校划片入学登记之日(或转学转入之日),终止点为该适龄儿童在房产片内小学毕业之日(或转学转出之日);在此期间如该户家庭有其他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在此房产划片入学,则“六年”时限中断,重新起算。

  2.“一户”为:父母及其适龄子女组成的家庭,特殊情况见实施细则第四条。

  三、房产学位查询

  自2022年3月1日起,家长可凭网签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登录“e福州”平台查询房产的学位占用情况。

  具体查询办法另行公布。

  四、政策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教育局

2021年11月30日

  “六年一户学位”政策实施细则>>

“六年一户学位”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六年一户学位”政策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六年一户学位”:指一套房产六年内提供一户家庭子女学位,并非指六年内只提供一户家庭一个学位。即,提供学位是以“户”为单位,同一户家庭的所有子女在符合“片内生”的情况下都能在学区片内按划片入学。

  第三条 “六年”:指小学一至六年级共六个学年的时间;对转学生而言,“六年”指:一年级至转出该校的时间,或转入某所小学到小学毕业(或转出该校)的时间。

  第四条 “一户”:指父母及其适龄子女组成的家庭。使用祖辈房产划片入学的,如该祖辈房产为“六年一户学位”政策实施后取得的,则该房产只能用于其一个子女的适龄孙辈(即一户)申请学位。只有该户适龄孙辈毕业或转出,该房产学位解除锁定,该处房产才可用于其另一户子女的适龄孙辈划片入学。

  第五条 “房产”:指用于适龄儿童入学登记的一套住房。

  第六条 “学位”:指用于入学登记的房产对应的划片学校的学位。

  第七条 “学位被占用”:指房产已被用作入学登记。该房产在学位占用解除前不再提供划片入学的学位。

  第八条“六年一户学位”实施后购买的房产,被用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小学居住地登记,或被用于他人子女落户(即挂户生)就读公办小学,均视为占用该处房产片内学位。

  第九条房产在“六年一户学位”政策实施之前,均默认为学位未被占用,所有符合片内生条件的适龄儿童仍实施划片入学;所有在划片学校就读学生仍按原初招方案对口升学。但下列情形除外:

  1.万旭·秀冶里公寓已占用学位的房产;

  2.冠城大通·首玺楼盘已占用学位的房产;

  3.2010年8月31日之后在金山小学片内购买二手房的家庭应持有片内户口簿与房产证三年以上,孩子方可划片入学。

  第十条 转学采取学位锁定与解除办法。

  对于中途转入的学生,其登记入学的房产学位即被锁定,直至小学毕业(或转学转出);对于中途转出的学生,其登记入学的房产学位即予解除。

  第十一条家长可凭网签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属证书查询房屋的学位占用情况。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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