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数字峰会期间民用航空器和空飘物禁飞通告

更新时间:2022-07-22 15:48:59作者:佚名

2022数字峰会期间民用航空器和空飘物禁飞通告

  为确保第五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及相关配套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决定在大会举办期间,对我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长乐区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对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小型以下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临时性管理。

  二、公安机关会同民航、气象、体育、农业农村、林业、海洋与渔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进行登记;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予以临时封存,必要时,也可以直接采取临时封存措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空飘物

  四、拥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相关规定,依法申报飞行计划和空域,不得擅自飞行。在我市上述五个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升放时,应当依法经负责重大活动空中安全的机构或部门同意。

  五、对拥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单位和个人,各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依法从事民用小型航空器飞行和空飘物升放活动的宣传,加强巡查和检查,并建立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监管信息的协同通报机制。

  六、违反《通告》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飞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处罚:(一)故意在管控区域内,擅自飞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未经批准擅自飞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分别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予以处罚。(三)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登记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2022年7月23日起2022年7月24日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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