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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7-30 16:05:19作者:未知
偃师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开展主城区区域核酸检测和31类重点人员集中核酸检测的通告
为做好全区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防范疫情传播扩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市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于2022年7月31日开展主城区区域核酸检测和31类重点人员集中核酸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采样时间
2022年7月31日6:30—11:30。
二、人员范围
(一)主城区
省道539以西,汉魏路以东,邙山大道(北环路)以南,洛河北堤以北,上述区域内所有人员(包括辖区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临时流动人口、外籍人口等)。
(二)31类重点人员及近7日有市域外旅居史的来(返)偃人员
除槐新街道、伊洛街道、商城街道、首阳山街道以外的9个镇31类重点人员(不含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高中生)及近7日(2022年7月24日以来)有市域外旅居史的来(返)偃人员。
特别提醒:近7日有市域外旅居史的来(返)偃人员,除参加本次核酸检测外,还应在此后2天内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两次采样时间间隔不少于24小时)。
(三)24小时内已经做过核酸检测的人员、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人员、48小时内接种过新冠疫苗人员,不参加本次集中核酸检测。
三、管控时间、区域和要求
时间:2022年7月31日6:00-11:30
区域:省道539以西,汉魏路以东,邙山大道(北环路)以南,洛河北堤以北
要求:按照洛阳市统一安排,全区暂停新冠肺炎疫苗接种。在规定的采样时间内,主城区范围内实行静态管理。除保障区域核酸检测、市民生活、城市基本运行的必要工作岗位及无法停工停产的生产类企业外,辖区内所有商超、门店、农贸市场等营业场所一律停业,所有文化娱乐场所、体育经营场所、公园游园关闭。所有公共交通工具停运,私家车不得上路行驶。在核酸检测结果未出前,原则上“非必要不流动、非必要不外出”。
四、注意事项
(一)请居民按照本村(社区)具体通知,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手机,在就近采样点进行核酸检测,做到“应检必检,不漏一人”。24小时内做过核酸检测或48小时内接种过新冠疫苗的人员不再进行核酸检测,但需及时向村(社区)工作人员报备,提供证明并做好登记。
(二)广大居民要选择步行或骑行到达核酸采样点,避免造成交通拥堵。采样时请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统一指挥,有序排队,主动扫场所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2米以上距离。完成采样后,要按照规定路径离开采样点,不要在采样点逗留和随意流动。同时,做好防暑降温措施。
(三)广大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有下沉任务的党员干部到相应的村(社区)采样点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没有下沉任务的党员干部就地转化为志愿者,主动与村干部、小区物业联系,做好村、小区内人员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等志愿服务工作。
(四)因重大疾病、重度残疾等原因无法到集中采样点采样的特殊群体和家中有高龄老人、孕妇、婴幼儿、残障人士等特殊困难群体,请提前向所在村(社区)报备,由辖区安排流动采样小分队上门采样。
(五)采样24小时后,可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及支付宝等网上渠道查询检测结果,不再出具书面报告。
(六)请居民按照所在村(社区)的组织安排,积极配合做好样本采集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酸检测的人员将赋黄码。对拒不配合、无故拒不参加核酸检测、扰乱秩序、伪造信息等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置,如引起疫情传播或造成传播风险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有紧急就医需求的群众,可随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衷心感谢广大居民的支持理解和配合!
附件:1、咨询服务电话
2、31类重点人员范围
2022年7月30日
咨询服务电话
各镇(街道)咨询电话:
槐新街道:65098000
伊洛街道:67792077
商城街道:67770569
首阳山街道:67552003
山化镇:13525998876
邙岭镇:67538001
岳滩镇:67616777
顾县镇:67518398
翟镇镇:67453009
缑氏镇:67598001
府店镇:67408003
大口镇:67588006
高龙镇:67548169
偃师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咨询电话:
67733222
67711779
31类重点人员范围
一、医疗机构就诊人员
1.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病例;
2.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3.住院患者中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
4.新入院患者;
5.入院患者陪护人员。
二、风险职业人员
6.跨境交通工具司乘、保洁、维修等人员;
7.口岸进口物品搬运人员;
8.进口冷链食品储存加工企业一线人员;
9.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
10.定点医院的工作人员;
11.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相关医务人员;
12.海关、移民管理部门等其他直接接触入境人员和物品的一线人员;
13.快递、外卖人员;
14.酒店服务人员;
15.装修装卸服务人员;
16.口岸管理服务人员;
17.交通运输服务人员;
18.商场超市和农(集)贸市场工作人员等;
19.普通医疗机构除发热门诊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特殊机构场所人员
20.学校和托幼机构、培训机构人员;
21.养老和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人员;
22.精神专科医院人员;
23.监管场所人员;
24.生产车间人员;
25.建筑工地人员。
四、社区管理重点人员
26.出院(舱)后的新冠肺炎感染者及其同住人员;
27.入境人员;
28.区域协查人员;
29.涉疫场所暴露人员;
30.解除闭环管理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
五、药店“四类药品”登记使用人员
31.药店“四类药品”登记使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