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来返呼和浩特人员管控公告(2022年第72号)

更新时间:2022-08-03 11:05:26作者:未知

乌兰察布来返呼和浩特人员管控公告(2022年第72号)

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对乌兰察布市来(返)呼人员管控的公告(2022年第72号)

  2022年8月3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在居民愿检尽检中检出3例新冠病毒初筛阳性人员,为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严防疫情输入,在严格执行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2022年第70号公告管控要求的基础上,现就乌兰察布市来(返)呼和浩特市人员管控要求补充通告如下:

  一、2022年7月26日以来有乌兰察布市旅居史的来(返)呼人员,请立即向所在地的社区(村)、单位或入住宾馆酒店报备,对近7日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近7日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上述人员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如有疑问可拨打我市各级疾控中心咨询热线。

  二、2022年7月26日以来有乌兰察布市中高风险地区以外的其它低风险地区来(返)呼人员要主动向所在地的社区(村)、单位或入住宾馆酒店报备,3天内开展2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以上),并做好健康监测。

  三、即日起对乌兰察布市来(返)呼人员需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同时进行扫码验码和测温,在入市第一关口进行一次免费核酸采样,即采即走(中高风险地区人员除外)。

  四、因瞒报、虚报或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追责和处罚,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市疫情防控政策将根据乌兰察布市疫情进展随时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建议市民近期非必要不前往乌兰察布市。

  咨询电话:

  呼和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6627113;0471-6627106

  新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6901455

  回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6306994

  玉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5973029

  赛罕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6680742

  土左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3188885

  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8528589

  和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7191244

  清水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7912822

  武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8822235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