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电动车违法处罚规定

更新时间:2022-08-12 14:16:58作者:佚名

青岛电动车违法处罚规定

  (一)严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摩托车的,依法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二)严禁未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非机动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依法处20元的罚款。机动车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证记9分并处200元罚款。

  (三)严禁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扣留机动车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以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四)严禁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闯红灯。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依法处20元的罚款。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即闯红灯),驾驶证记6分并处100元罚款。

  (五)倡导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严禁驾驶电动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驶证记1分并处50元罚款。

  (六)严禁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包括共享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符合驾驶资格的,依法处50元罚款,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严禁未成年人驾驶电动摩托车,一经发现,一律扣留车辆,抄告教育行政部门并对监护人从重处罚。

  (七)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按交通信号有序通行。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不得加装遮阳棚,在规定地点停放。

  (八)严禁饮酒、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处1500元罚款并处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