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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8-25 14:09:18作者:未知
象山发布关于明确近期渔船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阻断海上传播链条,严防海上疫情输入,根据省市疫情防控办关于渔船疫情防控“六严禁、两检测、一报告”要求,现就明确近期渔船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渔船出港报备
(一)严格渔船出港报告制度。
渔船出港需提前24小时向港口所在地镇乡(街道)或基层渔业管理组织报备,船东、船长须签订“疫情管控承诺书”,严格落实“船员扫码上船、渔船验码出港”等出港管控措施。
(二)严格渔船出港防疫检查。
渔船出海前,所有上船人员要规范完成体温检测,“健康码”、行程卡和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有发热、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健康码”异常、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超出有效期、7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市)旅居史的人员,一律不得上船。
二、渔船海上监管
(一)落实渔船船位监测。
渔船海上作业期间要严格落实编组生产制度,每天至少1次向基层渔业管理组织或属地镇乡(街道)报告船位和船上人员健康状况;县渔业安全指挥中心、重点渔业乡镇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通过北斗、AIS和“浙渔安”平台对船位进行实时监控。
(二)落实海上无接触作业。
渔船海上作业期间要保持自我防护,按照“非必须不搭靠”原则,不与其他船只、人员接触,捕捞辅助船转载渔获物要采取非接触作业方式,从源头上降低传染可能性。
(三)落实“六严禁”要求。
所有渔船严禁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严禁在海上违规接触境外船舶及人员;严禁非法搭靠外轮;严禁私自出海非法接驳人员、物品;严禁从事海上非法捕捞和海上渔获物交易;严禁私加走私成品油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落实海上常态化执法检查。
公安、渔政、海事、海警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组织开展海上常态化巡航,严厉打击“三无”船舶,严肃查处违章载客、非法转载人员、非法补给、非法交易、走私偷渡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海上良好秩序,坚决阻断疫情海上传播链条。若发现渔船有违法犯罪或违反“六严禁”行为的,立即召回停航整顿,停航时间不少于15天。对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渔船进港管控
(一)严格落实渔船进港报告制度。
所有渔船进港均须报告(备),县内12米以下近海作业渔船进港,需向港口所在地所属镇乡(街道)报备,船员落实常态化核酸检测;其他渔船进港前24小时须向港口所在地镇乡(街道)报告(县内渔船可向基层渔业管理组织报备),如实报告船上人员健康状况、渔船过驳、船舶靠泊以及与船外人员接触等情况,渔船经审核同意后才可进港,对不同区域渔船实行分类管控。未经报告或审核未通过的渔船,不得进港。
(二)严审涉疫风险渔船进港。
疫情中高风险地区、7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靠泊史、与中高风险地区渔船有接触史及有“六严禁”情况发生的渔船非必要不进港,确需进港的须经靠泊港所在地镇乡(街道)审核同意后停靠石浦镇门前塘码头,船员一律禁止上岸。县水利和渔业局牵头靠泊港所在地镇乡(街道)制定“一船一策”专项防疫管控方案,进行闭环管控。对拒不执行指定码头靠泊指令的涉疫渔船,由县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依法严格查处。
(三)严控市外渔船进港。
市外渔船原则上不进港,确需进港的经批准后,省外渔船一律到石浦镇门前塘码头停靠,市外省内渔船一律到石浦中国水产城码头停靠,并提供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7天渔船轨迹证明、挂靠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出具的7天渔船轨迹证明或渔船上AIS等设备的航行轨迹(三选一),船员一律禁止上岸。对拒不执行指定码头靠泊指令的市外渔船,由县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依法严格查处。
(四)落实市内渔船分类管控。
落实渔运船定点上岸制度,县内渔运船进港停靠石浦镇铜瓦门码头、渔丰街码头、活鲜市场码头及水产城码头。经同意进港的市内12米及以上渔船(远洋渔船除外),船员若需上岸的,属地镇乡(街道)须落实闭环管理,纳入精密智控平台,落实3天居家隔离+4天日常健康监测管控措施;远洋捕捞渔船进港,船员上岸后一律落实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五)做好船员个人防护。
所有船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和自我健康监测,严格遵守扫码、测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按规定落实健康管理要求。
(六)加强岸上作业防护。
渔船靠岸后,从事渔货装卸、运输、交易和渔船物资补给等人员应避免与船上人员接触,作业过程中做好个人防护。
象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