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涿州警方通报“防疫人员殴打未戴口罩市民”

更新时间:2022-08-26 22:00:18作者:佚名

河北涿州警方通报“防疫人员殴打未戴口罩市民”

(原标题:警情通报)

2022年8月25日晚21时48分,涿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我市清凉寺办事处槐林社区有人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发生冲突。接警后,我同清凉寺派出所立即到场进行处置,并将冲突双方带回派出所进行依法调查询问。

经查,刘某某(男,河南信阳市人,在涿州市高铁新干线小区底商居住)在明知涿州全市静默管理状态相关管控措施情况下,于2022年8月25日晚9时擅自离开居住地到涿州市槐林社区给其朋友送烟酒食品等物品,全程未佩戴口罩。9时40分许刘某某到达槐林社区防疫检查点准备进入时被防疫人员拦下,要求其佩戴口罩并对其进行劝返,刘某某因此与防疫人员发生口角,随后与防疫人员孟某某(男, 河北涿州市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孟某某殴打。

目前,刘某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决定、命令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处罚,孟某某因殴打他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处罚。

河北涿州警方通报“防疫人员殴打未戴口罩市民”

通报截图

延伸阅读

江西4人以买菜为由外出吊唁长辈 被行政处罚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连日来,鹰潭市公安局信江分局广大公安民警、辅警闻令而动、担当作为,全警出动、全力以赴投入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同时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8月22日,信江公安分局依法严厉查处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行政处罚4人。

经查:2022年8月16日,贵溪市鸿塘镇基塘村村民祝某某去世。8月17日上午8时许,家住信江新区某小区的余某辉(祝某某女婿)与饶某龙(祝某某外孙)相约去贵溪市鸿塘镇基塘村吊唁。余某辉以出门买菜为由骑电瓶车出小区,后骑电瓶车载饶某龙前往其位于岭头余家的老宅。将电瓶车停放在老宅后,余某辉、饶某龙绕道江北办事处港口村外围徒步小路涉水过河到达贵溪市鸿塘镇基塘村。8月20日上午,余某辉的两个儿子采取相同的方式、走相同的线路来到贵溪市鸿塘镇基塘村。

现场图

8月22日,祝某某下葬。当晚,余某辉父子三人、饶某龙沿原线路返回,因害怕走小路遇蛇,试图穿越江北办事处港口村时被巡逻的村干部发现。村干部查验4人核酸检测结果均为24小时绿码,确认4人系岭头余家村民后予以放行,并要求4人按照指定路线自行返回。当晚20时20分许,4人返回位于信江新区居住的小区时被值守在门岗的工作人员拦下并报警。信江公安分局民警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和展开调查。

4人被送集中隔离点观察

目前,余某辉、饶某龙等4人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被信江公安分局依法行政处罚,并被送至集中隔离点接受隔离观察。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广大市民同心协力、共克时艰,希望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防疫通告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对各类涉疫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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