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斤芹菜被罚6.6万元?社论:慎罚少罚为市场主体运行提供宽松空间

更新时间:2022-08-29 08:00:39作者:佚名

5斤芹菜被罚6.6万元?社论:慎罚少罚为市场主体运行提供宽松空间

28.08.2022


央视新闻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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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慎罚少罚是为市场主体运行提供宽松空间,这需要市场主体的自律,也需要行政执法方面在程序上的严格、执法力度方面的审慎。

作者 |第一财经 一财评论员

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以6.6万元罚款,这个信息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上得到反映之后,引起了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的高度重视。日前,在督查组成员的严厉质询下,该地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承认,这个行政处罚行为过罚“不相当”。

被处罚的是陕西省榆林市一家蔬菜粮油店店主。去年10月,该店购进了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取了2斤进行抽样检查。一个月后,该店接到检验报告,说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

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店方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故对其做出6.6万元的处罚。

经营该店的贺某说:“自己也肯定有点错误,我也接受(处罚),但是不要一下子把人罚死,你说我得卖多少吨芹菜,才能挣回来那六万几?”

这话让人感受到作为一个小微市场主体的无奈,也让人有感于一些地方在行政执法上的简单粗暴。

根据央视的报道,“芹菜事件”并非孤案。自2021年以来,在该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50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5万元的就有21起,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者几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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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芹菜事件”这类现象,在其他地区是否也存在?罚款是否成为了一些地方补贴财政收入的“创收工具”?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上述国务院督查组则对“芹菜事件”高度重视并作为典型案例公布出来。这可以提供三点警示。

首先是慎罚。稳增长、稳市场主体、稳就业保民生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不能以任何形式增加市场主体的负担,尤其是“一罚致死”的现象不能出现。

虽然我国的市场主体总量已经超过了1.6亿个,但小微市场主体的占比达到95%以上,上述蔬菜粮油店就属于此。它们应对各种冲击的能力是很弱的。如果“一下子把人罚死”现象频繁发生,那就真没人敢“卖芹菜”了,其带来的就业民生等方面的影响不可小视。

正如上述国务院督查组成员所说的那样,执法不能只讲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站在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环境的角度考虑问题。

其二是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度,减少随意性。

上月下旬,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有关工作。

这其中有“三个一律取消”: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

三是要看到监督制约机制的进一步加强。

此次国务院第九次督查的原则就是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带着线索去、跟着问题走、盯着问题改,坚持把三分之二以上的督查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精力用于线索核查、暗访督查,坚持督帮一体,着力实现督查提质增效与减轻基层负担并举,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关切。

“芹菜事件”的公布是一个起点,相信还会有更多的问责案例公布出来。慎罚少罚是为市场主体运行提供宽松空间,这需要市场主体的自律,也需要行政执法方面在程序上的严格、执法力度方面的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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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贩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国务院督查组质问当地领导

据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接到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陕西榆林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督查组对此展开调查走访。

罗某夫妇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去年10月的一天,他们购进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一个月后他们接到了检验报告,说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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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的7斤芹菜中,除2斤用于抽样检查,剩余的5斤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

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6.6万元的处罚。

粮油蔬菜店主表示,自己有错误也接受处罚,“但是不要一下子把人罚死,我得卖多少吨芹菜,才能挣回来那六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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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在会上,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成员问:“你说这几十块钱的一个案值,罚他几万块钱,过罚相当不相当?”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延艳东回答:“不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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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艳东对记者说:“我们今天讨论芹菜这个案值,确实还是有点问题。一般一个经营者,一年他的销售额能有多少?罚六万多块钱,在处罚上有点过罚不当,这是确实存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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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组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50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5万元的就有21起,而它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

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成员陈晓表示,执法不能只讲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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