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等人能否因及早认罪,被从轻处罚?

更新时间:2022-09-02 07:38:30作者:佚名

黄之锋等人能否因及早认罪,被从轻处罚?

导读:47名反中乱港分子因组织和参与非法“初选”活动,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8月18日,案件在香港西九龙裁判法院再讯,戴耀廷、黄之锋、胡志伟、毛孟静等29名被告认罪。 现在认罪,有利于减轻刑罚?审判时“不设陪审团”又是否会影响司法公正?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法学院副教授、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田飞龙同观察者网分享了自己的专业见解。

观察者网:在普通法里,一般的刑事案件,为了鼓励被告及早认罪,会有相应的认罪扣减。在处理“初选47人案”时是否也会考虑到他们的认罪态度而从轻处罚?

田飞龙:普通法上的认罪规则,其实是鼓励嫌疑人与检控当局之间进行辩诉交易,同时向法官传递一个信号,就是嫌疑人他愿意就已被证据证明的相关罪行,或者说有较大证据盖然性的罪行,做积极的沟通,从而在量刑上反映出双方之间的沟通效果。

这样一种认罪其实并非是内心真诚忏悔、悔罪,而是在证据的压力之下,在对有关量刑的法律预期之下,经过律师的建议及个人的理性权衡而采取的一种诉讼策略,不能反映出已认罪的这部分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有了真诚的忏悔。

所以对于法官来讲,还需要根据他们行为的危害性、具体证据的情况,特别是检控方对这个案件的有关要求、论证综合研判之后,给出一个最终的量刑决定。


资料图来源:港媒

这个案件应该说是香港国安法自实施以来非常重大的一个案件,它直接涉及到了这些香港所谓政治反对派集体化的串谋颠覆国家政权,而且它发生在2020年的7月份,实际上是顶风作案,是完全无视香港国安法所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条款,是在挑战“一国两制”的制度权威。

这样一些人试图通过在香港操纵选举,勾结外部势力施加超限的政治影响,甚至搞舞弊、搞一些暴力操作,来使得香港的反对派在预期要到来的立法会选举当中能够取得过半议席——他们取得过半议席的目的,并非是要按照法律目的服务香港法治和香港社会福祉,而是为了进一步去颠覆“一国两制”下香港的管治权。主事者包括戴耀廷在内都明确提出来,他们去煽动、推动夺取立法会控制权的目的,就是为了瘫痪政府,制造宪制危机,逼迫中央接受他们的政改方案,实现香港的完全自治,甚至追求“港独”。应该说这样一些行为直接撞到了香港国安法的枪口上。


戴耀廷曾提出“揽炒十步”的策划,图谋瘫痪香港政府(资料图/港媒)

由于该案非常敏感,对整个国家安全的影响非常大,所以他们策略性地按照普通法诉讼技巧选择认罪,并不一定能够明显减轻他们的罪责。法官特别是被指定负责此案的法官,应该审慎考量多方面的因素,不能仅仅因为策略性的认罪而减轻对他们的处罚。

观察者网:据悉,案件审理时将不设陪审团,由三名指定法官审理。这一设置引来众多议论和猜疑,尤其是“不设陪审团”,可能是出于哪些考虑?很多西方媒体声称这将有碍司法公正,有些观点甚至引申到香港法律正在“去普通法化”,您认为呢?

田飞龙:在香港使用陪审团审判,它是普通法以及香港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当中一种常用的程序。在这一次与香港国安法相关的案件中不设陪审团,应该说是基于香港国安法明确的规定。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影响较为重大的国安案件当中,基于三种情形,可以由律政司司长向法庭发出一个证明证书,要求法庭在诉讼程序当中不得使用陪审团。

第一种情形就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在案件审判过程当中会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披露甚至泄露,这个时候不能保证陪审团的陪审员会严格地保守有关的国家秘密,所以不用陪审团程序。

第二种情形就是案情有重大的涉外、复杂的因素,以至于使用陪审团也有可能会妨碍司法公正,引来过多的外部干预,使得香港的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程序难以顺利进展下去。

第三个因素,其实是为了保护陪审团及其家人的安全。因为香港国安法立法的背景是一次由修例风波带来的颜色革命、一次颠覆性的社会动乱,而该动乱来自于香港本土极端势力和外部势力的长期谋划和勾结,所以香港国安法是受命于危难之际,它在立法的精神当中充分意识到实践过程中一定会遇到来自内外的各种各样的挑战和压力;如果用普通的陪审团程序,有可能给这些陪审团的成员及其家属带来一系列的风险和危险。


此前一线警员资料曾遭黑暴分子起底,其家人部分信息同被曝光(资料图/文汇报)

在“初选47人案”中,由于这47人既是本土极端势力的主要政治代表,同时也长期受西方的资助、煽动,与西方勾结,应该说很多势力都能够用影响力干预司法过程。因此,为了这个案件审判的顺利推进,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律政司司长基于香港国安法的明确授权,向法庭发出了有关不适用陪审团程序的证书,并且由三名法官组成了一个合议庭。

我觉得用这样一种司法组织形式、程序形式来审理这个案件,实际上是兼顾了这些嫌疑人在刑事诉讼当中的正当程序权利,以及国安案件的特殊性、国安案件刑事诉讼程序顺利推进的司法利益。这是一个结合了多种考量因素的结果。

至于有些外媒所指责的香港司法的“去普通法化”,这其实是无中生有。

自香港国安法制定以来,一直有各种各样的反对声音对国安法横加指责。实际上,他们是不能够接受国安法所象征和代表的“一国两制”里面的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他们不愿意正面承认香港法律体系当中的国家安全的至上性。

习主席在香港回归25周年的“七一”讲话当中明确指出,在“一国两制”的方针当中,一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最高原则,高度自治、繁荣稳定是在最高原则之下展开及获得具体保护的。而香港国安法是最能典型地代表和贯彻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而且,普通法也不是香港唯一的法律渊源。香港虽然延续了普通法传统,但是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普通法只是香港法律渊源之一种,而且在普通法与成文法发生冲突的时候,按照通行的普通法的法理学,是以成文法为主。

香港的普通法跟国安法上成文法条款之间的交锋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之前有过一次典型的交锋:在黎智英案当中涉及到国安法的保释条款如何适用的时候,香港的法官犯了错误,偏离了立法的原意,最终在各界的批评下,通过香港终审法院内部的司法纠错机制得以纠正。


黎智英被捕(资料图/港媒)

回到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上,香港国安法确立了以不保释为原则、以保释为例外,这个就施加给法官一个较普通刑事案件更强的证明负担,或者说一个审慎的判断义务,就是判断有关保释决定是不是会导致继续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发生。它跟普通案件当中判断是否保释所遵循的司法公式是不一样的。

在保释条款上的拉锯其实也给了我们一个启发,即香港国安法不用时时事事去顺应香港的普通法,恰恰是香港的普通法要根据香港国安法的明确规定跟法律原则来调适自己。这样才能够体现香港国安法所要追求的那种正当的法律目的,有关的法律功能才能得到规范有序的释放和实现。

现在在陪审团规则上也是,在国安案件当中,有些案件适用陪审团规则,有些案件不适用陪审团规则,这个是要根据香港国安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作出相应的判断的,不能够概括性地、一味地去否定香港国安法所规定的不同于普通法的陪审团规则。这样其实才能够建立起对香港国安法、对香港新法治的全面准确的认识,也才能够更好地去理解“一国两制”的完整的法理体系和实践规律。

观察者网:为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推动国家高质量发展,现在内地与香港也在积极探讨司法法律规则衔接问题。您认为这处理两地司法衔接时,有哪些点需要侧重及注意?

田飞龙:“一国两制”是一种有创新性但是比较特殊的法律制度安排,它实际上是要实现两个方面目标的有机、动态、均衡的结合——一方面是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另一方面就是香港的繁荣稳定。

“一国两制”的发展已经走过了“井水不犯河水”、彼此相区隔的那样一个时代。那样一个时代有自己的特殊性,因为是改革开放初期要更多地引进香港的资本、技术和制度的元素,更多的是以通过香港与世界市场和世界体系对接、嵌入来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提供动能。

新时代的发展有了更多的主体性的内涵。中国经济体已经越来越具有全球经济体的体量、内涵以及发展的性质,因此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它就越来越变成是与内地之间双向性的、偏向平等的、优势互补的这样一个良性融合的过程。

在制度上,就是要根据在大湾区里面追求的目标来确定谁的制度好就用谁的制度,不是简单地将香港制度移植到内地,也不是简单地让内地制度覆盖到香港,而是根据大湾区发展目标与管治的需要、人员及其他生产要素自由流通的需要,进行规则的精细衔接。


资料图:港媒

我觉得在这方面,中央要起到规则顶层设计的作用,以便为大湾区提供融合发展的更好的国家制度的安排。而因为“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在很多事情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为当下正在越来越深入展开的融合发展过程提供清晰的规则依据,所以需要国家顶层的设计、指导和政策的引导。

比如说,遇到一些重大改革,遇到一些港澳与内地之间的重大的衔接融合事项的时候,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特别解释或者人大的决定来促进。比如说一地两检,它是香港在大交通上融入内地发展,要通过人大决定的方式赋予相应的改革和制度安排以合法性。随着大湾区融合的进一步发展,在社会民生、社会保障、网络监管,以及知识产权保护、跨境执法等等很多方面,完全可以由全国人大制定相应的专门法律进行保障。

除了来自中央层面的保障之外,在地区层面可以通过横向的行政协议、联席会议,通过政策的共同研究和制定的方式,来有机地、顺利地推进大湾区的融合发展。尤其是在创新科技领域,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合作、横向的制度创新跟政策协调的空间是非常大的,不能时时事事等待由中央来进行决策。

此外,在司法与仲裁方面,因为纠纷的解决涉及到产权保护、投资权益保护以及对人们行为的精确的规范和引导,这个时候,我们内地的最高人民法院与港澳司法机构之间,在法律服务业的整合发展、标准的协调方面,在联营律师事务所在针对港澳与内地融合发展当中一系列纠纷矛盾的解决方面,在法律查明、法律服务、权益保护方面,可以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我觉得这些方面都显示出,大湾区的融合发展、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是适应国家整体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改革开放以及“一国两制”丰富发展、“一带一路”积极发展而展现出来的一个新的阶段或者说新的命题。我相信港澳和内地司法界、法律界能够在这样一个融合发展过程中,让法治成为共同价值和共同信仰,让基于规则的大湾区治理成为大湾区文明与发展的一张名片,取信于国民,取信于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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