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3-25 17:00:21作者:未知

湖南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2〕16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更加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有关要求,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项目编码:250403096(详见附件)。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12元/人次,其中,检测项目最高价格5元/人次,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零差率销售。上述价格为全省最高指导价,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及方法学,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下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单人单检价格统一降至每人次20元,检测以及试剂费用总和不得超过每人次28元;混检价格统一降至每人次8元(详见附件)。

  三、群众单纯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包括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公立医疗机构免收门诊诊查费;患者进行抗原自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四、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抗原检测试剂以及相关耗材实施专项集中采购和限价挂网,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按规定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五、公立医疗机构应主动在醒目位置公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价格,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

  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检测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监管,并做好宣传工作,扩大知晓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系统调整维护,落实政策要求。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和省市场监管局。

  本通知自2022年3月28日起执行。

本文标签: 医疗机构  抗原  价格  冠状病毒  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