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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9-16 19:57:37作者:智慧百科
梓潼县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售禁燃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北至:城北新区、东风村、七曲村;南至:经开区(延伸至龙凤堙);东至:青龙桥、铁匠桥、胜利大桥;西至:三桥、金宝大桥、长卿镇长卿村。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除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外,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历史文化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单位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公园、山林、草坪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敬老院);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商品交易市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居民小区或住宅区内。
除上述区域外,七曲山、长卿山、卧龙山等重点防火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禁止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四、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烟花爆竹,对燃放的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单位的负责人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燃放的个人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辖区政府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凡在禁放区内任何流动摊位及未经许可的商铺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由公安、市场监管、综合行致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责任.
八、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燃放、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除给予治安处罚外,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处理。
九、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情节,由司法机关依法道究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市场监督管理局:8212120,县应急管理局:8480507,县综合行政执法局:12319,生态环境局12369。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