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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9-20 15:40:22作者:智慧百科
“别以为煤老板都是暴发户,头脑简单,我钱多人又不傻!”
案发山东泰安,一煤老板喜欢购买批量茅台酒招待客人,这一次又找到一家酒行购买9箱54瓶53度的飞天茅台共计16.38万元。
商行大悦,这可是个大单呀,得好好赚他一笔,心想这些财大气粗的煤老板都是喝茅台装面子,都是头脑简单的大老粗,哪里懂酒呀,于是动起了歪心思卖给煤老板假酒。
没想到被煤老板识破怒告上法庭要求10倍价款赔偿共160万,这下商家急眼了,直喊冤:“我那商标是假的没错,但里面的酒是真的呀。”
煤老板暴跳如雷:“别以为煤老板都是暴发户,头脑简单,我钱多人又不傻!”
(来源: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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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案发山东泰安市,王老板从事煤矿生意摸爬滚打多年,一向“诚信经营,质量第一”的原则,兢兢业业拥有了自己的事业版图,他深知自己的成功来之不易,最痛恨就是那些“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做生意嘛,这人情世故是少不了的,总得应酬,王老板的生意伙伴都很喜欢喝酒,这生意基本上都是在餐桌上达成的,那就少不了酒,这酒就得有讲究,王老板就喜欢用国酒茅台招待自己的生意伙伴,这茅台必须货真价实,绝不含糊。
这一次王老板为了应付一批重要生意伙伴向一家酒行订购了价值16.38万元共54瓶53度的飞天茅台,他还特别交代专门负责本次采购的商行员工王某把好关,事后还给他18000元的感谢红包。
随后王老板买了6箱先用着,本以为万无一失的了,其接待朋友时使用了该批茅台酒,并且向朋友们介绍这酒可是他亲自把关买来给大伙接风洗尘的,万万没想到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惹怒了王老板。
王老板接待完客人后的第二天,自己就出现了头痛的症状,开始他还以为是自己休息得不够,惹上了风寒,但是这时前天晚上和自己一起喝酒的朋友给他电话,直接就问他:“老王啊,你昨天晚上那酒是不是有问题啊?我们哥几个都头痛啊,实在难受,不会买到了假酒吧?
这也太巧合了吧?喝酒的无一例外都出现了头痛不适症状,这肯定是买到到假酒了吧,于是王老板直接就向市场监督部门给举报了,最终市场监督部门联系茅台公司对这批酒进行鉴定,最后得出以下结果:
送辩样品与我司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这结果一出来,王老板暴跳如雷,这酒行知法犯法,售卖假冒伪劣产品,让自己在生意朋友面前颜面扫地,这不让这些不法商家长长记性是不行的了,非让他大出血不可。
于是王老板决定再次向该酒行购买3箱这样的茅台酒,并且做足了功夫,他把整个购买的过程都录了下来,并且把整个购买过程、举报过程、送检样品等进行了全程公证,当地有关部门出具了公证书。
这些强有力的证据都收集整理完毕之后,他根本就不与酒行讨要什么说法,连给他讨价还价的机会都没有,直接就一纸诉状把该商行及那位收取红包好处的张某告上了法庭。
诉求是:酒行及王某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要求退还自己16.38万元的货款外,按照《食品安全法》以及《消费者食品安全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给予10倍惩罚性赔偿163.8万元,要求王某和商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资料图
没想到酒行看事情败露,还如此辩称:“我们这只是假冒了注册商标,并且鉴定的也只是注册商标和外包装不符,并没有对里面的酒进行鉴定呀,也就是说我们顶多是侵犯了注册商标权,但里面的酒是真的酒,不是假酒,劣质酒呀,是符合食品安全的。”
这可把王老板给惹毛了,王老板直接怒骂:“别以为煤老板都是暴发户,头脑简单,我们钱多人又不傻,你认为这钱是傻子都能挣得来的吗?”
随后法院的判决让酒行欲哭无泪,估计也差不多要关门了。
网络图
那我从法律层面来看,应当如何评价酒行的行为呢?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本规定很明确,只要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赔偿支付价款的3倍偿偿金,或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
强调一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也就是说例如商标,外包装等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产品的识别,并不会因此而误导消费者消费的,不应列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审法院的认定如下:
诉讼期间商行未能提供证据说明其所售卖“茅台酒”来源渠道。
商行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清楚食品采购要查验生产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但商家均不能提供以上资料。
换言之,酒行卖给王老板的酒属“三无产品”,其行为属“知假买假”。
因此,商行售卖假酒的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148条所规定:
“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形。
因此判决商家、王某为王老板退货,退回王某16.38万购货款,并给予10倍赔偿163.8万元。
2、一审宣判后,商家及张某不服提起了上诉,并提出了3点上诉理由:
第一,茅台公司只是对酒的外部包装进行辨认,并没有鉴定酒瓶内酒的成分和质量,得出的结论也只是“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服,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假冒注册商标”只说明侵犯了茅台酒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并不能证明酒瓶内的酒存在质量问题或存在有毒有害成分,所以一审判决以此认定该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不正确的。
第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的目的重在突出“安全”层面,换言之,立法的目的是杜绝食品中出现有害物质 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那么王老板说购买的这批酒,仅仅是可以鉴定为“假冒产品”,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里面的酒是“有害食品”,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的身体健康受到了什么损害。
因此,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作出判决,是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一审判决违背了《民法典》所规定的公平原则。王某购买了这批茅台酒后,他既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也没有健康方面的损害,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个体户赔偿其168.3万元,很明显地属于“显失公平”。
同时王老板明知道这批酒是假冒产品,依然进行购买 ,很显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消费者,那么这这种判决客观上还会起到纵容那些扰乱市场的行为。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系该批茅台酒是否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法院提出了两点意见:
第一,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涉案茅台具有鉴定资格,商家对于鉴定结果有异议,应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但是一审阶段酒行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是最后又放弃了,二审阶段商家再次提出,法院不再批准。
题外话:为何放弃呢?160万可不是小数目。很显然,自己明知道是假冒伪劣产品,再鉴定也是徒劳,还不如省点折腾的费用呢,你是商家没办法 ,只能想着从法律上钻一下空子,看能不能翻盘。
但是法律能随便就能让你糊弄的吗 ?
第二,商家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在进货时对案涉茅台酒依法审查并保留能够证明酒水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相关生产批号的酒水符合质量标准的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连进货都票据,商家信息等等都提供不了,很显然就是“三无产品”嘛!
法院据此认为其销售的案涉茅台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无不当。
综合以上,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即商户要赔偿煤老板王某163.8万元。
资料图
判决下来后,酒行真的是欲哭无泪,一个小酒行一下子被罚款160多万,并且还很可能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这损失估计够他吃一壶的了,甚至可能直接关门都有可能,但这能怪谁呢?
这是人为财死,鸟为食亡 ,这等黑心商家为了利益公然践踏法律,蓄意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还想钻法律空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实在太恶劣。
因此,这也是商家的咎由自取。
对于王老板的做法,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