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涉主板市场多手法操纵侵权责任纠纷案宣判

更新时间:2022-09-29 20:26:21作者:智慧百科

全国首例涉主板市场多手法操纵侵权责任纠纷案宣判

(原标题:全国首例涉主板市场多手法操纵侵权责任纠纷案宣判)

9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投资者诉被告鲜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判令被告鲜言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70万余元。该案系全国首例主板市场交易型与信息型操纵混同的证券操纵侵权责任纠纷,也是首例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以犯罪处罚款优先赔付投资者损失的证券类侵权案件。该案涉及主板市场证券操纵认定,投资者交易损失与操纵行为的因果关系,投资损失计算方法等诸多新颖法律问题,具有典型意义。

鲜言因操纵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先后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定罪。2017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2017〕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鲜言于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间,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78,330,753.74元,并处以2,891,653,768.70元罚款。2020年12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鲜言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标的股票价格和交易量,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处以有期徒刑3年4个月,罚金1千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本案十三名原告投资者主张在鲜言操纵期间买卖了标的公司股票发生损失,要求鲜言赔偿包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鲜言认可实施了证券操纵行为,但认为其操纵行为于2015年6月12日结束,此后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其无因果关系;标的股票价格波动主要受到2015年股灾等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投资者存在非理性投资行为,应当对投资损失自担相应责任;信息型操纵同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由标的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等等。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2014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各种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上海金融法院判令被告鲜言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70万余元。

(总台记者 白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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