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3-26 18:00:58作者:佚名

江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江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民办教育公益属性,平稳有序推进民办教育规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教育需求,结合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立为民理念。教育收费事关民生,事关稳定。近年来,全省各地不断健全完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对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近期个别地方履行定调价程序不够严谨、收费政策调整过于频繁、调价方案论证不够充分,并由此引发社会集中反映等问题。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服务改善民生作为价格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依法履行教育收费监管职责,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价格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严格教育收费项目管理。各地要遵照江苏省定价目录确定的定价项目和定价内容,严格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等相关规定,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教育收费项目范围内,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政策。各地要严格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管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三、合理调整收费标准。各地制定或调整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本着审慎、平稳、有序原则,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与群众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要求,合理调整收费标准,单次调价幅度不得过高。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原则

  上3年内保持相对稳定。民办小学和初中学校学费标准,在义务教育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完成前(2022年底前),原则上保持稳定,不进行调整。

  四、严格履行定调价程序。各地要严格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权限和范围,在充分调研论证调价方案,并征求学生、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依法依规履行成本监审或调查、征求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文件,至少要于新学年开学30日前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调整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平稳实施。

  五、强化收费监督管理。各地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要强化收费自律,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要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投诉电话等,并做到及时更新。每年5月底前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上一年度的收费收入支出等情况,分别报送给当地发展改革、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各地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坚决制止、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收费行为,曝光典型案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