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三四轮车禁止通行道路

更新时间:2022-03-27 22:20:20作者:未知

长丰三四轮车禁止通行道路

  长丰三四轮车通行规则

  违规电动三四轮车在全县范围内上道路行驶的,需遵守以下通行规则。

  (一)禁止通行道路

  1、全县境内的国省道:G206烟汕线(淮南界——合肥界)、S102合临公路(合肥界——曹庵界)、S227朱长公路(庞古堆——造甲)、S230蒿紫路(淮南孔店界——寿县大顺界)、S321半长路(定远炉桥界——陆桥)、S322滁义公路(滁州定远界——义井)、S323 白迎路(肥东白龙界——寿县小甸界)、S324十龙路(吴山——炎刘)、S327梁新路(新站三十头界——肥西新桥界)、S436吴合路(吴山——庐阳大杨界);国省道禁行范围不包含辅道,没有辅道或辅道受阻的,可以短时间内靠道路右侧,在慢车道借道行驶。

  2、全县范围内的高架桥和城市快速路。

  (二)通行规定

  1、根据《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违规三轮车四轮车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以及其他车辆要素既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不符合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属非标准车,按照非标准车通行规则通行;

  2、上述车辆在允许通行的道路及时段内上道路行驶时,有辅道的,在辅道内靠右侧通行;未专门设置辅道的,靠道路右侧通行,车辆需通过禁行道路路口的,可以借道穿过;

  3、载货电动三四轮车不得用于载人,载货尺寸不得超过车身。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禁行规定、违反规定载货及载人的,由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交通违法进行处罚,涉及其他交通违法的一并处罚。其中驾驶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违反禁行规定的,处警告或20元罚款、不记分并可扣留车辆;驾驶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处200元罚款、不记分并可扣留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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