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未至,不动产登记却先被注销,有必要走法律程序吗?

更新时间:2023-01-29 11:05:32作者:智慧百科

房屋拆迁未至,不动产登记却先被注销,有必要走法律程序吗?

众所周知,拆迁事项并不仅仅是拆房补偿那么单一,在老百姓们看不到的背后,行政机关还需做出繁文缛节的行政文书,复杂繁琐的审批手续。这其中的每一个步骤,看似远在天边,实则每一项内容都关乎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更何况我国实行民主政策,以人民为中心更是我国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而不动产被悄然注销,也不例外是老百姓要特别注意的程序项事宜。它比什么国土空间规划更通俗易懂,又与老百姓的不动产权益惜惜相关。当老百姓发现不动产被注销的那一刻,必然会不由自主的心惊胆战。有人飘零半生,才只能盖一间自己所属的房子,那房子登记被注销了,不动产权益就不复存在了吗?那我的补偿款就泡汤了吗?这都是对于法律知识薄弱的老百姓们给予的致命的打击。
可是研究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民法典》就不难发现,我国虽然是物权法定的国家,不动产依登记而发生物权效力,可以说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直接性证据,也是该权利的直接凭证。但当拆迁事项迫在眉睫,特别是征收决定已经发生效力的情况,行政机关与开发商便会认为,拆迁项目的实施几乎已经得板上钉钉的了,即便是存在一些个“钉子户”,要解决他们也不过只是时间问题,变联合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一杆劲儿的把拆迁户们的不动产登记予以注销。即便还有一些户人家还没有签补偿协议,未能就补偿款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的说辞也会义正言辞的表示,我们只是对于不动产登记先予注销,并未剥夺拆迁户的实体权利,不过是房屋登记被注销了而已,房子不是还让你们住着呢吗?
不少老百姓们就被这一套说辞说服。觉得事实仿佛就是如此,只要房子还住着,有没有登记又受何影响呢?可事实真的如此吗?



我们知道,在拆迁事项决定之后,特别是征收决定已经公告并生效以后,拆迁户们就不能再对于不动产进行扩建,改建等故意增加补偿款的行为了。但并不意味着对于拆迁户们的不动产处分收益的权利完全剥夺,不动产权利人当然继续租赁或保持原有租赁,抵押等基于原有的不动产权利而获取孳息,期限利益等给自身带来利益的民事活动,而民事活动恰恰是最注重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活动,一但产生争议就急需证据来加以作证。只要没有证据,即便事实上享有权利,也很可能在程序上争取不到相应权利。刚才我们也提到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最有效的证明。缺少了不动产登记,老百姓的不动产权利的保护便缺少了最直接有效的证据。
不但如此,在即将到来的拆迁事项中,只要拆迁款还未落位,老百姓就完全可以争取更符合心里逾期的经济利益,而为此所实施的法律流程,复议也好,诉讼也好,不动产登记都是关键有效的证据。即便可以以拆迁事项尚未完毕,补偿款尚未落实到位,不动产登记的注销并不能变更物权归属为由,对于不动产权利加以证明。也只是在程序上徒增复杂,增加诉讼的时间成本的活动。更不用说一但质证过程出现疏漏,或是老百姓本身就没有宅基地证,房屋建设许可证等法律证明文件的前提下,物权归属没能加以证明,这种风险的承担也是对于老百姓和律师极不友好的表现。
因此,一旦出现了拆迁事项未进行完毕,不动产登记却早早被注销的情况,一定要尽快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给与老百姓们全方位的法律保护,才是为被拆迁人服务的目的所在。(刘子煜/文)


本文标签: 拆迁  物权  征收  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