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称存款被银行吞10000元要求看监控,监控竟准时坏了,结局打脸

更新时间:2022-10-28 17:20:29作者:智慧百科

女子称存款被银行吞10000元要求看监控,监控竟准时坏了,结局打脸

“银行的监控很智能啊,还会懂得选择性损坏啊!你们这是店大欺客啊!”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了一件让人听了都愤怒的案件,浙江绍兴一女子在柜员机向银行里存入30000元现金,也就隔了一分钟她要向其亲属通过柜员机转账却发现意外发生了,明明存了30000元进去的,但账户余额竟然显示20000元!

这也太诡异了吧?银行也会出现这种错误,实在难以置信!

于是女子忙向银行说明情况,要求银行把少登记的钱款给补上,但银行一口咬定女子并没有存那么多钱,银行不可能会少她10000元,说到激动处却说女子自己存在问题,却想往银行身上推,并强调"不要总拿顾客就是上帝"来说事!

这可把女子给惹怒了,要银行这监控调出来,今天银行不给个说法,这事情过不了!

但是我们最常见又最痛恨的"套路"又出现了!

银行说:"刚好女子在存款的那一时间段,监控坏了,调不出来!"

女子直接暴跳如雷:"你们的监控很智能啊,会护主啊?还会懂得选择性损坏啊!你们这是店大欺客啊!”

银行还是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女子遂报警并将银行告上法庭,但没想到法院判决令人费解!

(案例来源: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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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安徽的陈女士在浙江做生意,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在她看来这钱除了购买房产就是存银行会保险安全一些,身上很少放现金,但是没想到,银行也会摆她一道。

那天陈女士拿着50000元到银行进行存款,她先在柜员机分三次10000元共存进去了30000元,在这其中有三张给吐了出来,她发现在柜员机存款太麻烦了,于是拿着剩下的19700元到柜台去存款。

一却看起来很顺利,等49700元都办理完存款手续后,陈女士又到柜员机里去给老家的姐姐转账,没想到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柜员机提示“余额不足”,这怎么可能呢,转账的金额都没有超出存款金额呀?陈女士以为是机器报错了,于是再重复了转账操作,依然提示余额不足,她顺手就查了一下余额,竟然发现49700元怎么变成了39700元,足足少了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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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肯定是柜台办理存款的时候出问题了呀,于是陈女士赶紧到柜台要求工作人员核实哪里出问题了,得把这钱补上呀,但这时银行已下班,陈女士只好等到下午银行上班的时候再进行查询。

但是经过下午的查询核实,银行说陈女士存的就是39700元,不是49700元呀!

陈女士这下急了,怎么可能呢,自己明明从家里出了50000元出来的,到柜台存的那19700元也是点过数的,怎么可能会少10000元都感觉不出来?重量厚度都差了一半呀。

但是银行方面坚持说后面在柜台就是存了19700元没错,但在柜员机只存了20000元,而不是30000元!并且柜员机也只有20000元的记录。

这可怎么办?都说不清楚了,那只能调监控了,柜员机,柜台不都有监控吗?你银行说我在柜员机只存了20000元,我却连存了三次的10000元,这过程很清晰,监控肯定能拍下来的呀,那银行查监控不就完了吗?

按道理来说,查监控这是很平常的事情,你说外面的人不能随便查监控,那银行内部总可以自查吧?我们所有人都这么认为的,并没有什么不妥。

但是我们熟悉的“套路”又出现了!

银行直接拒绝了陈女士:“监控坏了,查不了。”

又是监控坏了!为什么监控坏得总是那么及时?这是让大家很费解的事情!这个世界上的监控坏的机率怎么都这么凑巧,好像都是商量好一样,实在荒谬。

所以陈女士才会暴怒:“银行的监控很智能啊,还会懂得选择性损坏啊!”

到这个时候,可以说陈女士气的不是那10000元的问题了,而是质疑银行的服务态度,职业操守问题了!这很显然就是“店大欺客”,欺负人嘛!这口气哪里能咽得下去,于是陈女士一怒之下直接把银行给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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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到场后,面对各执一词的双方,又没有监控,警方也无法判定谁是真的,谁是假的,只得建议陈女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于是陈女士将银行告到法院,要求返还10000元。

警方到场后,第一时间也只能要求银行提供监控视频来判定谁是真的,谁是假的,但银行还真的一直提供不了柜员机那一段视频,监控显示,就是在那一段时间说坏了,这是怎么坏的也查不出个问题来,是人为的还是自然坏的,无从考证,有网友质疑,这套路他们太熟了,动一下手脚根本查不出来呀,但这只是质疑,办案还是得讲真凭实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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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双方对薄公堂,双方都要提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为此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那么陈女士要证明自己存了49700元,就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如果证据无法证明,后果就要自己承担了。

因此陈女士提出了以下的证明:

其一,有装钱的档案袋,上面有“50000元”字样。

陈女士陈述,自己有一个 习惯,存款都喜欢拿档案袋装钱,并在上面备注好金额,以防止出错,当天的档案袋上就写有“50000元”字样,证明当天她就是拿着现金50000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而在存款过程中有三张无法识别,因此最终存入49700元。

其二,提供了存款单。

陈女士当天在ATM和在银行柜台的存款单,以此证明自己当天确实来过银行存款。

其三,提供了当天的报警记录。

证明自己不是在胡搅蛮缠。陈女士称,自己是个生意人,有一定经济实力,如果不是真的,自己绝对不可能为了10000元浪费这么多时间和银行打官司,自己很清楚,如果确实只存了39700,银行绝对不可能返还自己10000元。

但是,明眼人都能看得出来,陈女士所提供的证明是存在很多问题的,先说第一条,虽然档案袋上是写了50000元字样,但这并不能说明你就放了50000元进去呀,也有可能少放了,而自己却错误认为放了50000元;再说第二条,存款单确实能证明你来过银行,但上面的金额却不是49700元呀,证明来过银行对案件起不了什么作用;第三条,同样的道理,陈女士是想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的品行端正,不至于是在讹诈银行,但是品行这东西是完法量化的。

因此,陈女士所提供的证明力度是非常弱的,换言之,她无法提供最直接的事实证明,比如说“白纸黑字”。

而银行所提供的证据却不一样了,相比之下,其证明力度远远强于陈女士。

银行方面则提供了当天陈女士的存款记录,ATM存款的终端数据显示,其在ATM存入了20000元,在柜台存入了19700元。

ATM终端数据清晰记录了陈女士存入20000元的整个过程,包括退款几张,最后成功几张以及每张人民币的冠字号。

陈女士提出质疑,银行的柜台肯定是出问题了,只打印了前面的20000元冠字号,后面的10000元打印不成功。

但这说法也只是说说,却没有办法去证明。

一般来说在这种情况下,采用“高度盖然性” 的办法原理来判断一件事情存在的可能性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手段,即但是所提供的证据也必须能达到其证明标准。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也就是说,按照普通大众的普遍认识来判断,双方所主张发生的最大可能性到底是谁强谁弱,双方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简单而言,谁的证据更有说服力,其所存在发生的可能性就更大。

很显然,陈女士的证明力度是明显弱于银行所证明力度的。

据此,因陈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入了49700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终,陈女士也不得不接受了这个事实,虽然她不服这判决,但是作为一个生意人,为10000元折腾来折腾去,损失的会更大,最终她也就认栽了,没再上诉。

案件虽然告一段落,但是网友们却对银行的态度是非常不友好,觉得银行确实存在“店大欺客”的行为。

按陈女士说的,自己是一个有实力生意人,时间也值钱,总不能为了这10000元打官司,自己也不缺钱,凭什么还要与银行打官司?很显然这已不是因为10000元的问题。

再说到银行吧,你的监控就这么巧合,就在出问题的时候坏了?在大家的认知里面,不但银行如此,很多学校,企业,各行业的场所,只要出问题,这监控都能及时坏掉的,这世界上有这么巧合的事情吗?哪不坏,就喜欢坏监控,还这么“人性化”?

这是大家难以接受的一点,因为大家觉得这“监控”很无耻。

难道我们以后在银行存款都得自己扛着摄像机去,要把自己从进门到存款的整个过程清楚地录下来才行?要不银行的监控不靠谱呀,它只护主,不护客呀!还很懂人情世故看主人脸色确定什么时候好,什么时候坏呀。

要不能怎么办呢?大家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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