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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4-13 20:39:44作者:未知
2022年春季江汉区初中及以下阶段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一、网报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4月25日8:00至5月11日17:00。
二、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江汉区的中国公民,可在我区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我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无犯罪记录,可在居住地、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三、认定对象
教师资格认定对象为: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以及已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之内的人员。
四、相关条件标准
(一)认定权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学历标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学历问题的说明》(鄂教资〔2012〕4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即: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学历为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学历为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普通话要求。申请语文学科、小学全科和幼儿园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申请其他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高级实验师、特级教师等均不可作为免试依据。
(四)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2002〕3号)规定执行。
体检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体检有效;申请人从武汉地区教师资格指定体检医院名单中,任意选择一家医院进行体检,所有体检项目必须完检;省人民医院为疑义问题终检医院。
五、教师资格认定步骤
(一)网上报名。申请人在规定时段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从“教师资格认定网报入口”进行申报,先实名注册认证,后网上报名。网报时,请准确选择申请地类型:社会人员选择户籍地、居住证所在地。认定机构: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的,选择“武汉市江汉区教育局”为认定机构;现场确认点:社会人员选择户籍地、有效居住证所在地的区教育局。
(二)现场确认时间:
5月16日—5月20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现场确认地点:江汉区常青路7号江汉区行政审批局4楼社会事务科综合窗口,现场确认联系电话:85767006。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携带规定的材料到网报时所选的现场确认点参加现场审核确认。申请人未按要求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证书颁发时间:申报高中教师资格的申请人查看武汉市教育局网站公告;申报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申请人查看江汉区行政审批局网站公告。
高中、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证书均由江汉区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科窗口发放。
(五)审核认定。社会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及网上公示,按照《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教师资格认定行政审批服务的通知》(武教师〔2017〕5号文件),自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制发证书。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社会人员,在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2周内向申请人送达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简称“一证一表”)。选择“一次办”的申请人,由江汉区审批局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免费邮寄,送达证书;未选择“一次办”的申请人,在各区现场确认点领取“一证一表”,具体领证时间、地点见江汉区行政审批局网站认定结果公示中的说明。
六、有关注意事项
(一)正确上传个人照片和签署《个人承诺书》。
1、信息系统上传照片使用近期免冠正面1寸白底证件照(图片格式为JPG格式,照片大小小于190K)。申请人上传照片成功后,应检查照片是否清晰、完整。
2、申请人点击个人承诺书图片,通过手机浏览器、微信、支付宝或其他扫码工具扫描页面中弹出的二维码,并在手机端手写签名。提交签名后,点击网页端的“已提交”按钮,查看签名合成后的效果。如需修改,可点击合成后的图片,重新获取二维码。
(二)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1、体检结论为“合格”的《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不使用规定体检表、不在指定医院和规定时段内体检无效);
2、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服役地申请的,应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如证件上不能显示服役所在地,另需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3、1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1张(与网报相片一致,背面标注姓名、身份证号,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4、核对网报信息后退回的:①有效期内的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②申请人为武汉市江汉区户籍的提交户口本原件;在居住地认定的提交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另,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三)网报时,学历、普通话证、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等未通过系统核验的,现场确认时需补充提交:
1、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
特别提示:对于认定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登陆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2、《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证书查验为准,必要时,现场确认点可向原发证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发函核查,查验不出的不予受理。
特别提示:若普通话证书原系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机构颁发的,请提前联系省语委办核查并出具证书真实有效的证明。联系方式:省语委办027-87328183;省测试中心027-67868066、邮箱:372537338@qq.com。
3、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中国教育考试网证书查询为准,查验不出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人每年只可以申请认定并取得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请按规定时间、地点、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段内完成申报或补充材料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网报时,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网报说明,按要求实名注册认证,真实准确填报信息,因错报、瞒报导致平台无法核验,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五)《思想品德鉴定表》改由《个人承诺书》替代后,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在完成现场确认后发函对接辖区公安机关进行背景核查;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等失信行为的,或认定后经公安机关核查有犯罪记录的,将被纳入黑名单,依法受到失信联合惩戒和“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处罚,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六)《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使用1张A4纸正反打印,申请教师资格相关表样及资料袋封面,可在附件下载。
本次认定交流QQ群:471490098(仅做认定过程中现场认定相关事宜咨询交流使用,待此次教师资格认定结束后会解散该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