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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3-01-20 00:06:09作者:智慧百科
与大众关注度更高的主动权益私募相比,固收私募圈多少有些低调、神秘且专业。
但近日,一家中大型固收私募“怒怼”自媒体,一下子把这个圈子的“盖子”掀掉了。
此次争议,围绕部分风评不佳的“城投债”,及涉足的相关私募是否存在“灰色”操作,引发了极为热烈的讨论和“互怼”。
虽然此次讨论的结果尚不确定,但固收私募圈内,少数机构利用“封闭”的行业圈子,“围炉而作”影响部分品种的募集和交易价格,进而增厚利益的猜想已经传遍行业上下。
对于固收私募圈而言,一场“正本清源”的行动恐也箭在弦上了。
“争议焦点”何在?
这场“争议”的源头,是一些固收投资圈内人士(或接近圈内的人士)主理的公众号,日前连续发文质疑部分城投债品种。
质疑部分债券的价格虚高,以及它们的发行人罔顾二级市场持有人的利益。
继而,这场讨论蔓延到,这部分城投债当初的发行可能存在“猫腻”。
后者指,有固收私募机构,通过所谓“结构化发行”的方式,以投资机构身份作为外壳,使用灰色手段帮助债券发行人“消化”债券,甚至背后可能存在“不上台面”的利益输入等。
继而,这些分析又引发了一些“固收机构”的主动介入“回怼”。
“四种”固收私募机构
这背后又引出了更多的背景和讨论。
根据业内的信息,内地涉足固收投资的私募机构大致分为四类:
1、主要从事二级市场债券投资的私募(主打信用债、利率债投研,部分机构侧重垃圾债投资)。
2、宏观策略私募(主打大类资产配置并投向债券)。
3、强势股票多头机构旗下的固收投资业务(配合公司主业)。
4、少数涉足“结构化发行”等一级市场业务的固收私募机构。
虽然,前三类机构是主流,但第四类机构,却存在着规模较大、资源较多、盈利模式多元、对个别品种影响力较大的特点。
同时,这些机构的业务合规边界究竟在哪里,也一直引发行业关注。
诸多“生疑”操作曝光
据悉,相关自媒体曝光的部分债券私募管理人“生疑”操作,主要有以下形式:
1、外包募资模式:个别债券私募管理人募资能力较差,因此把募资的工作外包给挣快钱的资金掮客,产品申购费高达5%,赎回费3%,这些费率比例相当于给资金掮客的提成。
2、接盘爆仓债券模式:个别私募旗下的封闭型产品,专门承接城投结构化爆仓的债券,以及自家公司其他产品导致净值下跌的问题债券。这当然会影响相关产品持有人的利益。
3、皮包公司收取返费模式:个别管理人成立多个股权代持的皮包公司,专门收融资顾问费、咨询费、发行人返费等。这等于变相向管理人的关联机构输送利益。
4、抽屉操作模式:一些固收私募机构在和一些信用评级不足的企业,就债券的发行往往存在多重试下约定的“抽屉协议”。这当然会重新调整相关各方的合理利益。
5、甩锅销售渠道模式:指债券发行人物色一家可以合作的债券私募,成立“消化”债券的产品,之后再与券商机构合作,进行杠杆操作。后者意味着出现问题后,不仅产品持有人倒霉,融资的券商也需要垫资。
6、机构互换规模模式:一家企业找一家债券私募承接该企业发行的债券。这家债券私募于是去认购另一家私募基金份额搞互换。后者相当于前述几个模式的升级版。
而一些私募机构在相关文章刚发布后,也即时公告澄清否认:“涉及当前形势严峻的融资顾问费和融资介绍费形势,我们自认对企业相关费用存在疑问,扪心自问合情合理。”
需要更透明
上述的猜想操作,其真实度尚需核实,目前难有定论。但固收私募圈子相对封闭,产品结构过于复杂,且信息透明度一般也是曾经的痼疾。
对于销售渠道和管理人群体,如何更加透明化其产品结构和操作,引入更多专业力量“正本清源”是当下之亟需。
从这个角度考虑,这场争论带来的“揭盖”效应,其实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各个希望合规发展的群体。
事实上,证监部门此前已经多次关注并处理过一些固收私募的不合规事项。
2016年12月,公募机构新X基金旗下的私募产品“的乾元2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牵涉持仓信用债券违约及高杠杆操作相互叠加影响,发生大额质押回购到期无法偿付的情况。此事件曝光后,证监会责令该基金机构暂停办理专户资管产品备案手续。
2020年10月,广东省证监局对吴X资产管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其中指这家广东私募机构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存在向个别投资者支付固定利息的情况。
2021年12月,上海证监局对申XXX证券发出罚单,指其在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在未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投资关联方承销的证券。公司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在相关债券已发生实质违约的情况下未及时调整估值,估值程序存在缺陷。
2022年9月,百亿私募X雪投资收到上海证监局的警示函措施,被指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基金净值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2022年12月,浙江证监局对杭州宽X私募基金出具警示函措施。警示函显示:宽合私募基金展业过程中,收取基金产品持有债券的发行主体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费用,且未纳入基金财产。
亡羊补牢,犹未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