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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11-25 18:21:53作者:智慧百科
【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据@北京朝阳法院 消息,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对被告人吴亦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
该消息发布后,迅速引起公众关注,直接登上微博热搜榜首。不过,也有部分网友对判决内容产生了疑问:既被判处有期徒刑,又被附加驱逐出境,是要去国外执行吗?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为何加在一起只有有期徒刑13年?
事实上,对于这些问题,我国法律早有明确规定。
问题一:有期徒刑+驱逐出境,如何执行?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是主刑,驱逐出境则是专门针对犯罪的外国人所适用的附加刑,二者并行不悖,先在中国执行完有期徒刑,再执行驱逐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于199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中,也有关于如何对外国人执行驱逐出境的具体规定。
若是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和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应在有期徒刑刑期届满的1个月前,由原羁押监狱的主管部门将该犯的原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然后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驱逐出境,并列入不准入境者名单,在执行前向其宣布不准入境年限。
同时,对这类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应当由原羁押监狱的管教干警、看守武警和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共同押送,押送途中确有必要时,可以使用手铐。
总得来说,若是外国人在华犯罪被附加驱逐出境,出境前该服的刑总是逃不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 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准入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 执行和监视强制外国人出境的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文进行: …… (二)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应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应在主刑刑期届满的1个月前,由原羁押监狱的主管部门将该犯的原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
问题二:11年6个月+1年10个月,为何是13年?
根据刑法规定,当一个人因犯数罪被法院一并宣判时,应当数罪并罚。但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并不是一律简单相加,而是要分情况判断。
对有期徒刑而言,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在吴亦凡一案中,他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因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也就是说,对吴亦凡的刑期应当在“11年6个月以上,13年4个月以下”进行酌情确定——最终,吴亦凡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附加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问题三: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背后还有哪些信息?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原则上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吴亦凡在本案中却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这意味着,吴亦凡所构成的强奸罪还存在加重情节。
@北京朝阳法院 指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亦凡于2020年11月至12月间,在其住所先后趁三名女性醉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2018年7月1日,吴亦凡在其住所,伙同他人组织另外两名女性酒后进行淫乱活动。
由此可见,吴亦凡的行为属于刑法中“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情况,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量刑。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刑法规定,因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这足以表明,即便吴亦凡在服刑期间真诚悔罪、表现良好,也失去了假释的机会,无法被附条件提前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当然,我国司法适用“两审终审制度”,对吴亦凡的一审判决并不会马上发生法律效力,还需要看该案是否会启动二审程序以及二审裁判如何。
即便该案最终处理结果尚未完全敲定,但正如@中国新闻网 评价的那样,对吴亦凡的判决,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星途过于顺遂的他,在粉丝的控评、资本的吹捧下迷失自我,丧失道德底线,自认有资源、有流量、有人脉,以至于接连触犯法律。
可以看到,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那天起,吴亦凡所谓的名利就化为泡影,强奸、聚众淫乱……这些罪名叠加到一起,可以说是劣迹斑斑,声名狼藉。
从“顶流”到阶下囚,吴亦凡引发了大众对文娱行业的深思。明明遵纪守法是做人的最低底线,却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竟然成为对“流量”们的高标准高要求。
学艺先学德,做戏先做人。在高收入、无数的掌声与鲜花背后,“流量”们更应以身作则,只有发自内心敬畏法律,敬畏工作,敬畏观众,演艺事业才能一帆风顺。
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必将换来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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