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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22 06:43:36作者:未知
办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2、《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内公办〔2016〕264号第十六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或者单身居住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除另有规定外,一个合法稳定住所只能登记一户。非住宅用房、违法建筑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第八十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向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第八十一条 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签发户口准迁证;
(二)凭户口准迁证向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出户口,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户口迁出登记并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迁移证过程中,应当识别户口准迁证真伪、核对公民身份信息,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迁出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记载迁出信息,并在居民户口簿内页上作迁出标注
(三)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登记。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时,要网上调取相对应的迁移证或准迁证信息,与纸质证件信息进行核对。如核对不一致,要与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负责联网核验工作的专管员联系,确认迁移证件信息无误的要当场办理;发现疑似使用伪造、变造迁移证件的,要终止办理业务,做进一步调查核实,必要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本盟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可以实行一站式办理。公民持相关材料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不使用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
第八十三条 公民离开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公安机关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一)在经常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并长期居住的;
(二)夫妻双方相互投靠的;
(三)未成年人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投靠父母的;
(四)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投靠子女的;
(五)符合盟市政府(行署)规定的户口迁移条件的;
(六)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其他户口迁移条件的。
办理依据
1、设定依据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和落户人的 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和落户人的 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书面申请
4、子女一方在新城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父母结婚证
6、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或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关系的证明材料)
7、填写《落户申请表》
8、身份证标准照片
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办结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 址:户口所在辖区派出所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