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托!你疯了吗!我们怎么可能赢中国,我们可是西班牙啊!”
2023-02-05
更新时间:2023-02-03 07:47:57作者:智慧百科
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
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北政办规〔2022〕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满5年后,申请办理转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需按照届时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与原购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享受面积标准部分的价款)差价的 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包含土地出让金和房屋增值收益两部分)。为便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申请核定款项和缴费、办理转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手续,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核定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相关流程通告如下:
一、申请转完全产权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已满5年;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所有被保障人中任何人)均未购买其他住房或未通过受赠等方式获取其他住房(按法定程序继承获取的除外);未购买其它保障性住房(房改房、集资房、危旧房改住房非还建房和回建房等),或虽已购买一套其它保障性住房但未达到家庭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且已按规定补缴总购房面积超标差价款的。(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到位于海城区陈文村路7号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并提供所有被保障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已办理并领取《个人住房档案》。(尚未办理的,可持购房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状况凭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在申请核定房屋增值收益时,同步申请办理和领取)。
二、核定、交纳土地出让金
申请人持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等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局(受理窗口设在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局63号窗口,咨询电话:0779-3966687)申请核定应补交国有土地出让金额。申请人依据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向市税务部门(缴税窗口设在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三楼)足额补交国有土地出让金。
三、核定、缴交房屋增值收益
申请人持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缴交土地出让金税务票据、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等材料,到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窗口设在海城区富贵路1号北海市公有住房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779-3067390)申请核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缴交房屋增值收益款项。
房屋增值收益款项核定公式如下:
房屋增值收益款项=[(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值)-(原购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享受面积标准部分的价款)]×60%-(应缴交国有土地出让金)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收缴的房屋增值收益款项上缴市财政。
四、转完全产权变更登记、上市交易登记
申请人持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书》、缴交国有土地出让金税务票据、缴交房屋增值收益款项票据、《个人住房档案》等材料,到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位于北海市陈文村路7号)申请办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申请办理上市交易登记手续。
五、其它事项
不符合申请转完全产权条件或应按《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不适用于本通告办理流程。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北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31日
关于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通告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通告
北建保〔2023〕22号
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
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北政办规〔2022〕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广西华正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成都路小区、南珠大道小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现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分割单套计算时,应增减相应的楼层次差价。
上述评估价格适用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6年2月14日期间,经济适用住房成都路小区、南珠大道小区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计算依据。
附件:
1.经济适用住房成都路小区市场评估价格表及楼栋楼层次差价率标准
2.经济适用住房南珠大道小区市场评估价格表及楼栋楼层次差价率标准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31日
来源:北海市住建局 悦北海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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