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5-12 09:47:00作者:佚名

北京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等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本市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并承租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京内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服务业的范围可通过国家统计局《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进行认定。小微企业的范围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或由承租方提供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二、减免要求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国有房屋,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减免2022年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减免工作应在上半年基本完成;本《通知》发布后新增中高风险地区需要补充减免至6个月的,自列为中高风险地区起2个月内完成。承租方2022年内实际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享受减免。租赁合同已涉及免租期等特殊情形的,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

  三、减免方式

  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可采取免收、退还等方式减免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按照减免标准采取免费延长合同租期等其他方式实施。对于存在转租情况的房屋,转租方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由出租方、转租方分别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转租方、最终承租方减免租金;转租方为非上述国有单位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应当按标准为转租方减免租金,并通过与转租方、最终承租方共同签订减免协议等方式要求转租方将所减免租金全部减免至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并倡导转租方合理分担减免额度。对于转租方无故截留减免租金或拒不配合减免工作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可在减免协议中约定采取将其列入国有房屋租赁“黑名单”、对其行为予以曝光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等方式处理。

  四、减免流程

  (一)告知

  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将减免政策、申请流程、申请材料要求、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承租方。

  (二)申请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并按照出租方要求及时提供小微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供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受理

  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减租申请并告知审核结果。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

  (四)减免

  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其中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与相关方签订相关协议,做好相关材料存档,并根据约定减免租金。

  具体流程可参照附件1执行或进一步细化。

  五、支持措施

  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符合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减免。对承租非国有房屋且无法获得租金减免的小微企业,所在区政府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帮扶。因减免租金影响经营业绩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上级部门在考核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六、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国有房屋出租单位是落实租金减免工作的实施主体,各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各市管企业负责组织所管理国有单位开展租金减免工作。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文资中心等单位根据职责做好归口督促指导。

  (二)建立工作机制。各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各市管企业应当尽快摸清所管理国有单位的房屋租赁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强化监督检查,优化减免程序,主动向承租方公开联系方式、工作流程和申报材料要求等信息,认真做好政策解答,减免任务较重的部门可专门设立办事窗口,提高减免效率。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涉及小微企业租金减免工作的各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各市管企业分别向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和各市级国资监管机构报送《本市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联络表》(见附件2)。各区、市机关事务局、各市级国资监管机构于每月1日前将本系统减免工作进展以及所管理单位填报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统计表》(见附件3)汇总后报送市国资委。

  (三)依法合规操作。各单位在租金减免工作中应当坚决防范违法违纪违规操作,严防利益输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行为。各区、各部门应当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七、其他事项

  其他不在本通知适用范围但经营业态及规模符合服务业小微企业相关标准的机构,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并提出减租诉求的,相关国有房屋出租单位结合国资监管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其纳入减免范围并参照本通知实施减免。鼓励区域内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涉及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本市集体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京外房屋的租金减免事项参照当地政策执行。

  自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本市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包括朝阳区、丰台区、房山区、大兴区。本市后续中高风险地区调整情况以“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公布为准。

  本通知解释权归印发单位所有。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

2022年4月22日

  附件1:本市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减免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操作指引

  附件2:本市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联络表

  附件3: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统计表

  附件4:租金减免联系电话

本文标签: 租金  企业  单位  承租方  小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