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首个“举报办法“出炉!哪些违规业务将被举报?举报过程注意哪些细节?解读来了

更新时间:2023-01-18 21:32:32作者:智慧百科

基金业首个“举报办法“出炉!哪些违规业务将被举报?举报过程注意哪些细节?解读来了

整体来看,该《试行办法》包括十九条内容,涉及举报行为的定义、举报的接收途径、处理举报的工作原则等。


财联社1月18日讯(记者 周晓雅)中基协今日公告称,为了规范基金行业违规线索举报工作,加大对基金行业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履行自律管理职责,提高自律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协会章程等,起草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报工作办法(试行)》。

中基协表示,该《试行办法》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整体来看,该《试行办法》包括十九条内容,涉及举报行为的定义、举报的接收途径、处理举报的工作原则、《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举报的方式、应备齐的材料、举报不予登记的情形、对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双方的规定等多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试行办法》显示,中基协接收实名举报,也可委托他人代为举报,但需提供相关信息。如中基协无法与举报人取得有效联系,将视为匿名举报,不予登记。

另外,中基协强调将遵循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等原则。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利用举报敲诈勒索、拖延业务办理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否则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中基协及工作人员严禁向被举报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内容。

被举报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诽谤、泄露个人隐私或者其他违法手段打击报复举报人,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单位内部举报人。对于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大途径接收举报

《试行办法》显示,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中基协发布或者认可的途径,反映协会自律管理对象(以下统称被举报人)涉嫌违反基金行业自律规则,要求中基协依法实施自律管理的行为。

具体来看,中基协将通过下列途径接收举报:一是协会官网在线举报平台;二是信件信函;三是协会发布或者认可的其他途径。

而基金业务办理咨询、协会工作人员违纪问题反映、在基金投资活动或者接受相关服务过程中与自律管理对象产生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涉嫌犯罪行为,依法应当由监管机构或者公安、司法机关等单位处理的,不适用该《施行办法》,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过中基协其他相应途径解决或者向有权机关反映。

接收实名举报

《试行办法》显示,中基协接收实名举报。举报人为个人的,应当准确提供本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信息;举报人为单位的,应当准确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信息。

如委托他人代为举报的,除符合前述规定的信息以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信息。

中基协还表示,举报人应当提交书面举报材料,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举报事项属于协会自律规则明确禁止,并有相应处理依据的违规行为;

二、按照《试行办法》规定实名举报;

三、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身份、地址等信息;

四、提供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具体事实、详细线索和客观证据,可供协会进行核查。

如举报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前述规定要求,不予登记的,举报人可以补充完善相关材料,重新举报。但如果中基协通过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三次仍无法取得有效联系,或者联系后明确否认本人为举报人的,视为匿名举报,将不予登记,予以存档。

已被立案调查等五种情形不予登记

《试行办法》提及,符合条件的举报,中基协予以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基协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予以存档。一是举报事项已被依法接收或者正在办理,举报人在无新证据或者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二是举报事项已被公安、司法机关等单位立案调查,或者被金融监管部门调查,或者已通过诉讼、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等途径解决的。

三是举报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四是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事项;五是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情形。

而如果举报材料中部分诉求符合登记要求、部分诉求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中基协作部分登记。

举报人不得诬告 被举报人不得打击报复

此外,《试行办法》对举报人、被举报人、协会工作人员等多方当事人的权责也做出规定。中基协表示,向举报人、被举报人了解举报事项相关情况的,举报人、被举报人应当予以配合。

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利用举报敲诈勒索、拖延业务办理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有上述情形的,举报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中基协及工作人员妥善保管举报材料,严禁向被举报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内容。

被举报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诽谤、泄露个人隐私或者其他违法手段打击报复举报人。被举报人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单位内部举报人。对于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经登记的举报,作为线索由中基协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处理。中基协表示,对被举报人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通过协会官网公示,举报人可以关注协会官网公示信息。

中基协强调,举报人撤回举报的,不影响协会将举报事项作为线索进行处理。中基协的举报处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核查;便捷高效,公平公正;防范风险,问题导向;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等四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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