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疫情时期企业常见法律问题一览

更新时间:2022-05-13 15:02:11作者:佚名

上海疫情时期企业常见法律问题一览

  1、本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本次新冠疫情以及上海市因此采取的防控措施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属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以本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

  2、 能否直接以本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主张解除合同?

  答:符合条件时,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是如果合同仍具有可履行性,则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3、出于本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是否可以免责?

  答:可以要求部分免责或全部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院会根据疫情发生时间、发展期间、严重程度、地域范围等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考虑到疫情防控分区管理下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区域阶梯式封控措施强度以及不同行业、不同纠纷受人员流动限制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若属于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则不免除违约责任。

  4、不可抗力发生时,应当注意什么?

   答:应注意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虽然法律对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不可抗力发生时,还应注意双方所签合同是否有相关约定。在履行通知义务时,应注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知到对方并注意保留相关凭证。

  5、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仍具有可履行性,如何解决?

  答: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如果合同虽然仍有可履行性,但是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重新协商过程中,应注意保留协商沟通的凭证。

  6、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履行迟延交货的,是否可以免责?

  答:一般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是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原因迟延复工、被采取隔离措施、政府征用等导致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一般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

  7、能否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为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延迟付款的责任?

  答:一般情况下,不能免除。由于付款不会受到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因此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但涉及诸如因疫情防控滞留且不具备支付条件、因罹患新冠病情严重无法支付、因在线转账限额无法按时支付等特殊情况的,可以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具体由法院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认定;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付款的,应及时告知对方并保留相应凭证。

  8、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是否可以免除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答:可以减免。根据《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需要注意的是,该项政策适用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且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免租措施由最终承租人享受。

  9、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是否可以免除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答:可以协商减免。由于涉及非国有房屋出租人的利益,政府部门鼓励涉及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减免租金。因此,若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的,可以和出租人协商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若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公平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要求减免一定期限内的租金。具体减免情况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10、疫情期间,若商业用房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是否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答:一般不能因此要求承租人承担延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导致承租人无法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若承租人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无法及时支付租金的,建议双方协商合理的延期支付租金方案,并形成书面协议。

  11、非国有房屋承租人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为由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经协商无果后,承租人直接拒付一定期限内租金的,出租人是否可以因此解除租赁合同?

  答:存在风险,建议充分协商。即使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可以解除合同,但若承租人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影响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的减免要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且曾经告知出租人的,若出租人因此解除租赁合同,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承租人存在其他严重违约情形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谐稳定的租赁关系更有利于双方利益,建议根据风险共担、互相体谅的原则,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出合理的变更方案。

  12、居住房屋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答:原则上不可以。如果疫情不影响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一般不能减免租金。如果出租人主动限制或房屋所在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等导致承租人实际无法使用房屋,一般可以要求减免租金。

  13、对于营利性承包经营合同,出于疫情防控原因停业或者客流量明显下降,承包人能否要求变更合同?

  答:一般可以要求变更合同。此类承包经营合同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当因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停业或者客流明显减少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显然超出一般商业风险的范畴。若双方协商不成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等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减免相应承包期间的费用或变更相应合同内容。

  14、建设工程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停工的,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答:可以作为免责事由。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建设工程停工或者迟延复工,由此导致逾期竣工的,施工人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者部分免除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但其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向监理、业主方提交相应签证单,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15、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物资销售者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物资的销售影响巨大,事关防疫措施的有效落实和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因此,销售者应依法诚信经营,严格把控进货来源和产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不得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也不得存在其他违背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有违反,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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