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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5-14 10:05:19作者:未知
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对在疫情防控中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不配合静态管理,擅自聚集、外出,拒不听从劝阻的,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属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疫情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恶意囤积、哄抬疫情防控物资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谋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刻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辱骂、殴打、纠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属于阻碍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疫情防控,全民有责,望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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