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22-03-22 12:56:44作者:佚名

2021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1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施行时间:2021年3月1日

  修改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与《民法典》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了衔接。根据《民法典》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侵权责任、合同等方面的新规定,将原《条例》中与之不相符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使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增加了物业管理党建引领的内容。根据党的领导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新要求,以及总结提升兰州市基层管理党建引领的实际经验,增加了构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等。

  (三)对突发事件的物业管理责任作出了规定。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街道社区和物业公司联动,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物业管理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尤为凸显。因此,增加了应对突发事件时物业管理各方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四)规范和完善了业主大会相关制度。一是删除了原《条例》关于业主代表大会的规定。二是明确了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建和解除程序。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大会的职责,增加了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或补助标准、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实施任期、离任财务审计的规定。

  (五)对物业服务企业取消资质后的监管问题进行了完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后,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由事前向事中事后转变。此次修订着重物业管理事中、事后的监管,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从业要求的规定,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体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动态监管。

  (六)强化了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明确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和公开时限,增加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审计监督规定,强化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管,将其行使权利置于业主、业主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之下。

  (七)完善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将“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修改为“物业管理委员会”,赋予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中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同的法律主体地位,有效解决物业管理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问题。

  (八)关于“住改商”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及国务院提出的“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相关要求,经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专家论证,并结合实际,明确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得从事有污染、扰民和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

  (九)明确了物业管理各方职责和行为规范。一是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二是明确了业主、物业服务人、公用服务企业等各自应当遵守的行为和不得施行的禁止性行为;三是明确了停车位、物业管理收费、共用部位设施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