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发布对海上船艇采取综合管控通告(5月22日)

更新时间:2022-05-23 19:46:45作者:未知

庄河发布对海上船艇采取综合管控通告(5月22日)

  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涉海渔船渔港及海上船艇综合管控,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阻断新冠肺炎疫情海上输入风险,根据国家、省和大连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对摩托艇、旅游观光艇、休闲垂钓艇、渔船、渔港等采取如下管控措施:

  一、摩托艇、旅游观光艇、休闲垂钓艇等管控措施

  (一)对“三无”船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一经查处,立即拆解。

  (二)乡镇(街道)辖区内的各类摩托艇、旅游观光艇、休闲垂钓艇等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统一集中到政府指定的7个集中停靠点(大圈渔港、南尖渔港、高丽城渔港、流网圈渔港、河门渔港、后滩渔港、北咀渔港)停放,不得停靠其它海岸线。

  (三)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各类摩托艇、旅游观光艇、休闲垂钓艇等的排查管理。域外船籍来庄的各类摩托艇、旅游观光艇、休闲垂钓艇等必须向目的地乡镇(街道)政府报备,并在指定停靠点停靠;不服从管理者,乡镇(街道)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驱离。

  (四)确有旅游观光、垂钓需求的旅游观光艇、休闲垂钓艇等,出海前需向有关部门报备,经同意并经查验合格后,方可出海。

  (五)各类摩托艇、旅游观光艇、休闲垂钓艇等出航不得携带、加装捕捞装置和设备,自觉接受海上联合执法组的正常巡航检查。出航时,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否则,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监督举报电话:15998439000。

  二、渔船、渔港管理措施

  (一)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在船籍港停港,并将渔网渔箱等捕捞渔具上岸封存,除经我市与其在停泊港渔业管理部门协商明确纳入管理的渔船外省市异地坞修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异地停靠休渔。所有渔船不得私自拆卸北斗设备等信息终端设备,不得擅自进行移港、转港、卸货等活动。

  (二)全市自然港湾、停泊点内只允许停靠庄河籍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养殖类渔船及所有外籍渔船一律不得停靠自然港湾及停泊点。

  (三)伏季休渔期间因特殊原因必须停靠我市的外籍渔船,需说明理由并出具船籍港渔业管理部门开具的同意转港证明,主动接受我市渔业执法部门管理,无法开具证明的休渔期间不得在我市停靠,一经发现立即予以驱离,并按照违反伏休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四)伏季休渔期间从事自繁自养贝类及其他特殊作业渔船出海前必须向属地乡镇(街道)及驻港工作站进行报备,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离港,从事海上作业时,进出港必须为同一个渔港,不得进出自然港湾及停泊点。对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一律扣港并从严处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扣减本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将违规渔船船主列入诚信黑名单。

  (五)全市船厂及渔港不得为“三无”渔船提供维修、保养、物资供给等服务;伏季休渔期间,渔船需要上坞维修的要按照规定向渔业管理部门申报,不得擅自上坞维修;全市渔港不得为违规渔船提供油、水、冰等服务,伏季休渔期间如发现船厂、渔港有上述违法行为,将吊销其相关证照。

  (六)严厉打击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涉渔“三无”船舶、套号、假号、未年审(检)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对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没收拆解。各沿海乡镇(街道)要对本辖区渔船开展摸底排查,对排查出的疑似“三无”渔船进行监管,并上报渔业执法部门进行统一吊运处理。

  (七)鼓励群众举报涉渔“三无”、套号、假号渔船,查证属实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奖励;对举报渔港、渔船伏休违规的,按照庄河市关于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有关办法执行。监督举报电话:18098843334。

  请各类摩托艇、旅游观光艇、休闲垂钓艇、渔船等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到7个停靠点办理相关停靠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且被海上联合执法组巡查发现非法停靠或私自出航的,一律采取强制吊运至集中停靠点存放。在联合执法行动过程中,涉嫌防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和海警部门严厉打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特此通告。

  庄河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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