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招嫖包夜,女子却接第二单整夜未回,男子怒报警:她违反合同法

更新时间:2022-05-25 16:04:00作者:未知

男子招嫖包夜,女子却接第二单整夜未回,男子怒报警:她违反合同法

竟然有如此荒唐的法盲!

一男子在网上找失足女提供性服务,为了尽兴,男子与失足女谈好了包夜的价格,女子进房与男子发生性关系后,15分钟完事后男子先把钱给付了,女子借口离开一会就回,谁知道这一走一夜未回,男子直接等到睡着了。

第二天醒来发现女子是一夜没回来,他意识到被骗,女子肯定又接活去了,愤怒的他拔打了110报警电话:“我给了她包夜的钱,她却跑去接第二单,她违反合同法!”

男子及这女子的奇葩操作过程实在让民警都忍不住笑场。

(案件来源: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


嫖客与卖淫女,电视台资料图

案件经过:

浙江永康叶某20来岁出头,单身的他文化程度不高,工作也不稳定,也因为自条件不行,一直没有找到女朋友,但是叶某不专心去提升自己,却学来了一身的坏毛病,最明显的就是学会了嫖娼,特别热衷于在网上寻找失足女进行性交易。

这天叶某性欲难耐又上了某个交友软件寻找“附近的人”,物色交易对像,最终联系上了女子黄某,黄某很快通过了叶某的好友请求,刚加上就给叶某发过去了一张漂亮的照片。

叶某看到照片甚为满意,询问了对方的服务价格,对方说快餐300,包夜1000,这时叶某刚好发了工资,又看到长相漂亮的黄某,也想好好尽兴一次,直接与黄某谈妥了包夜的价格800元,随后叶某来到一家酒店开了房,黄某如约而至。

当叶某看到穿着超短裙的性感女子黄某时,早就按奈不住,废话都不多说,直接就把黄某扑倒在床上发生性关系,10来分钟后满足地从黄某身上爬起来,随后他先给黄某转了800元包夜费用,他躺在床上准备好好休息一下恢复体力,再继续与黄某发生性关系。


警方审讯现场

这时黄某却与叶某玩起来暧昧来,把叶某撩得分不清东西南北,黄某这时拿起手机回复了一会信息对叶某说:“亲爱的,我这突然有点事处理一下,我出去一会就回,你现在也得休息一会才能重新办事,我一会就回来了,顺便给你带个夜宵。”

还沉浸在温柔乡的叶某想也没想就满口答应了,黄某随即拎起背包走了,叶某一个人躺在床上静等叶某给自己带宵夜回来。

但是转眼过了三十分钟黄某还没有回来,叶某心里想走路一个来回也要10分钟吧,这也不算啥,再等等。

但是一个小时过去了,黄某还没回来,恢复了体力的叶某耐不住了,他给黄某发了短信问她事情处理得咋样,什么时候回?但是黄某一直没回他短信。

两个小时,三个小时过去了,叶某也发了多次短信,黄某也没有回复,甚至视频也没接,叶某等得都有点急眼了,这事情办得也太久了吧?我可交了800元,现在没剩几个小时了,没想到这一等,叶某困得撑不住直接就睡着了。

直到当天上午叶某醒来,他看着床上只有自己一个人,顿时想起昨晚在等黄某怎么就睡着了,并且黄某竟然一个晚上都没有回来!他赶紧拿起手机看聊天记录,也没看到黄某回复信息,这时他才意识到这个黄某是故意放自己的鸽子呀!

叶某认为黄某肯定是觉得800包夜亏了,欺骗自己去接第二个活去了,想到这里叶某感觉受到了欺辱,这个黄某也欺人太甚了,竟然没有一点职业道德,有没有契约精神?

叶某一怒之下就拔打110报警了,他要让警方帮他讨回个公道,希望能追回部份损失,但是他并没有说自己是在嫖娼,而是说黄某诈骗,骗了自己800元。


警方审讯现场

随后民警到达了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把叶某带回派出所做笔录,民警发现叶某说的问题漏洞百出,随后查看了他的手机微信,直接就看到了他与黄某的信息往来和转账记录。

这很显然就不是什么诈骗,是一起卖淫嫖娼案件嘛!

叶某看瞒不住了,如实交待了确实是与黄某达成了性交易,但是说到这里他气愤不已,他对民警说:“我给的是包夜的费用,说好一整夜的,她半夜就走了,就做了一次,他违反合同法!”

最后民警也把黄某给捉获,后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黄某在离开叶某房间后,又与男子金某开了房发生了性关系,然后就没有再理会叶某,直接就在金某开的客户里睡了,直到天亮才离开,她说这种操作已经干过几回了,客人有意见也不能拿她怎么样,毕竟这是违法的事情,对方也不想闹事,哪知道遇到叶某这个愣头青,把自己害惨了。


警方审讯现场

最终,叶某,金某,黄某因卖淫嫖娼被行政处罚,叶某、金某分别被警方行政拘留了10日。而女子黄某被行政拘留了12日,违法所得1100元全部被追缴。

从案情描述来看,叶某认为黄某已经同意了包夜,也收了钱,可中途溜走与金某开了房,这个行为属于诈骗。

那黄某的行为到底算不算诈骗呢?


网络图片

诈骗罪:

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从定义来解释,也就是行为人采用了某种手段,对受害人进行事实隐瞒,或者编造虚假信息,让受害人上当作出错误的认知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对财物进行分配,导致自己财产损失,而行为人获利,也就是说行为人从一开始就存在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表示,但是通过欺骗手段而获取,因此构成诈骗罪。

本案事实:本案中叶某与黄某协商一致,以800元的价格进行包夜性服务,从一开始在主观上并没有存在想着诈骗叶某的意思,价格协商一致后黄某按约定与叶某发生了性关系,并非什么也没有做,只是后来她又接到了另外其他男人的约嫖信息,是临时起义要离开接这一单,因此从整个过程来看,黄某并不存在对叶某进行诈骗行为。

那么,如果叶某与黄某的交易是合法的情况下,双方完成一次交易后,黄某才欺骗了叶某,中途离开与金某开了房,这是未完全履行合同,属于一般的合同纠纷。

《民法典》: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合同的定立必须合法!合同法定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得以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意图和违法行为,以达到不良企图的目的。

虽然叶某与黄某的行为具有合同关系的外观,但实际上他们是以金钱交易为目的,实施的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嫖娼是违背公共良俗,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是属于违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叶某与黄某之间的约定并不能成为合法的合同约定,因此黄某也不存在什么合同诈骗了。

因此,叶某说黄某违反《合同法》,那只能说叶某就是一个法肓,自己闹了个大笑话而不自知。

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一般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叶某,黄某均已发生了性关系,完全了整个交易过程,并且还有过多次非法交易,情节不属于较轻,因此故应处10~15日的拘留。


网络图片

对于此案件,我们不得不笑话这几个人的行为太荒唐,特别是叶某,年纪轻轻不学无术,却做违法乱纪之事而不知道醒悟,竟然还想找民警为自己讨公道,这都是不学无术,不懂法的结果。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呢?

本文标签: 合同法  卖淫  包夜  嫖娼  失足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