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入室偷盗被女主人强行发生性关系羞愤报警称被强奸,结局惨了

更新时间:2022-05-29 12:02:08作者:未知

小偷入室偷盗被女主人强行发生性关系羞愤报警称被强奸,结局惨了

女人也会犯强奸罪吗?

一个男子入室盗窃失败被女主人逮个正着未能全身而退,没想到堂堂一个男子汉竟然敌不过一个弱女子,女主人没有让他就这么轻易跑掉了!你想偷我的财,我还要劫你的色呢!

于是这小偷竟然被强悍的女主拖回房间按倒在床上扒拉掉裤子,把他给性侵了。

事后男子悲愤不已,东西没有偷成,竟然还失身了?他觉得自己受到了羞辱,气愤之余拨打了110报警声称自己被女主强奸了,最终判决他还不服气。


小偷

案件经过:

在大连生活的吴女士(化名)年近40岁,离婚后一直独自一人生活。

这一天她与朋友聚会喝了不少酒,酒足饭饱之后独自回家,当她回到住处正要开门的时候听到屋内有动静,定神一看,看到房间门竟然开着的;吴女士顿时酒醒了一半,她心里想自己一个人住什么时候会有人过来呢,坏了肯定进小偷了。

吴女士悄悄地往里面一瞅,好家伙!看到一个身形瘦小的男子正趴在一个大衣柜里面倒腾着。


监控画面

这吴女士向来胆量就大,性子又急,再加上这酒劲也上来了,她顿时怒了,这家伙胆子也太肥了,竟然敢偷到老娘的头上!

但见吴女士一声大喝:“胆子也太大了吧,敢在我头上动土!”

她这一顿喝吓得那小偷猛的从柜子里弹了出来,惊魂未定的他还没有看清吴女士的模样就被扑了过来的吴女士把胳膊一拧,脖子一掐就按倒在地上了,他那小身板比吴女士足足小了一圈,根本就不是对手,被吴女士泰山压顶动不得分毫。

没一会功夫被吴女士骂骂咧咧地把他像个粽子一样捆了起来。


资料图

这时小偷看无法逃脱,看着怒气冲冲的吴女士他开始慌乱,吴女士还嘴脸喷着酒气对那男子说:“你好大胆子呀,敢来我家撒野,看把你能的,信不信把你送进去呀?”

小偷他害怕吴女士真会报警,那自己就得坐牢了,这时他立马怂了,拼命向吴女士求饶,求吴女士放过自己这一次,还说只要不报警要他干嘛都行。


资料图

干什么都行?醉眼朦胧的吴女士听了这句话不知道哪根神经大条骚动起来了,这时她才仔细地端详了这个小偷一番,咦?还真别说,这小偷竟然还一表人才,还蛮帅气的呢。

吴女士本身就一直单身,也不知道多久没有干过男欢女爱的事情了,加上这酒精的作用之下,她竟然性欲上来了,她开始笑眯眯地看着眼前这被她五花大绑的小偷,慢慢地凑了过去。

这小偷看吴女士那笑里藏刀的模样心里直发毛,他心里想着这女人想干嘛呢,像要吃人一样的,他看着慢慢向自己凑过来的吴女士紧张地直往后退,他都不知道吴女士要干嘛,直接就败下阵来了,直接求铙:“唉呀,姐,姐,你这是要干嘛呀?笑得这么吓人,你还是放过我吧。。。。”


资料图

哪知道吴女士直接就把他给拖进了房间把他扑倒在床上,小偷手脚被捆了动弹不得,他就没试过被一个女人给逮住的,根本不知道吴某要干嘛,这时吴某色眯眯地看着他伸手就去解他的裤腰带,这会他猜到吴女士要干嘛了,又急又尴尬:“姐姐,你冷静点,你是女人,怎么可以干这种事情呢。。。”

吴女士却喷着酒气一边解他裤腰带一边诡异地笑:“你说的,要你干啥就干啥,要不把你送进去。”然后把他裤子都扒了。

小偷看吴女士那饿狼般扑了上来,哎呀妈呀地绝望往后倒,随后吴女士在上面强行和他发生了性关系。

完事后,吴女士满足地舔舔嘴巴就把小偷给放了,小偷却哭丧着脸逃出了吴女士的屋子。

按常理来说,这本应是男小偷占了大便宜才对呀,但是这小偷也不知道脑子是怎么回路的,他走了之后越想越觉得哪里不对,他觉得自己一个大男人被一个女人给欺负了,这是多大的侮辱呀,他一时想不开,就直接报了按,声称自己被吴女士强奸了。

没想到男子这变成了自投罗网,因犯盗窃罪被判刑,而吴女士因强制猥亵也被判了拘役。


网图

(本案是一起真实案件,笔者经过改编,但没有改变案件的基本情节,以下笔者分别对男子和吴女士的行为进行评价,敬请指正。)

那么吴女士的行为为何最终是按强制性猥亵判刑而不是按强奸罪呢?

强制猥亵: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

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对男性实施性骚扰,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本罪。

在《刑法》中规定,强奸罪的对象仅限于女性,因此,女子强奸男性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但是女子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

所以,在本案中,黄女士用绳子捆绑男子的暴力手段,强行与男子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制猥亵罪,而不是强奸罪。

如何量刑: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从吴女士以及小偷的供述中判断,吴女士一开始捆绑小偷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强行与小偷发生性关系,而是为了控制小偷制止偷盗行为并想移送警方,最后才是临时起意与之发生性关系,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影响也并不严重,并且得到了小偷的谅解,最终判处三个月的拘役。

男子涉嫌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刑法》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因此量刑也比较重。

如何量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小偷被判处有期徒刑应在一年到三年之间。

因此从本案中可以得出,要是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只能按强制性猥亵论处,而不能按强奸论处,对于这样的判决,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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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男同事发生关系后称被强奸 男子:她配合换很多姿势

男子与女同事平时关系甚好,经常一起进出走动,直到有一天男子深夜到女子租房处与女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女子报案称男子强奸,男子被拘后称:“我没有强奸,是她叫我过来的,我们性交过程中都换了很多种姿势,她还很配合。”

最终的判决让两个人的关系最终走向终点,女子后悔不已。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资料图

案件经过:

25岁的女子陈某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一直单身的陈某长相漂亮,文静温柔,周边的朋友都觉得她特别好相处好说话,陈某与男同事周某平时走得比较近,关系处得比较好,两个平时都会经常约伴游玩,吃饭,但仅限于普通朋友之间的往来。

在周某换到业务部门之后与陈某在工作上的合作机会越来越多,两个人的关系开始有了变化,周某开始追求陈某,但是陈某一直不为所动,依然把他当好友对待。

有一回周某再度相约陈某周末去爬山,当爬到半山腰一处风景优美的凉亭,陈某因为累了,直接躺到上面的长椅上,穿着短裙的陈某这一躺曼妙的身段让周某心动不已,他壮着胆子跟陈某说:“这里就我们两个人,别错过这么好的风景,要不我们做点别的事情吧?”

陈某问他做什么事情,于是周某提出两个人发生一次性关系,陈某听了马上站了起来,拍拍裙子上的尘土,拒绝了周某的提议,于是两个又像没事发生一样,继续往前走,这件事情之后并没有影响到两个人的关系,两人依然像平时一样保持往来,一起逛街,吃饭,但就是不谈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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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有一天深夜,陈某因为想事情一直没有休息,她联系周某要求周某到自己的宿舍来陪同说说话,周某欣然同意前往。

于是周某在深夜里来到了陈某宿舍,陈某开门让其进来,周某直接坐到了陈某的床上与其说起话来,但是没多久周某却要求陈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主动把陈某按到了床上,这时的陈某并没有像往常一样坚决拒绝周某的行为,她在犹豫之间半推半就让周某除去了内衣内裤,随后周某顺利进入了她的体内,在这过程中陈某虽作抵抗但并不强烈,但是她事后交代其实当时她潜意识里并不想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但却不知道如何拒绝。

随后周某在与陈某发生性关系的整个过程中更换了多个体位,姿势,陈某都默许他的进行配合着换了多重性交姿势,在这期间陈某也如周某一样,存在着强烈的生理反应,并发出吟叫,一切都按正常程序在走,看着就是一对处于干柴烈火状态的性情男女在男欢女爱,并没有什么不妥,因为年轻精力旺盛,两人一晚就发生了多次性关系。

但是时候陈某却交代,其实当她内心却是在想:我真的不能让他这么干的。

内心是非常矛盾的,在这种矛盾心理之下却做不出合理的决定,在犹豫之间让事情发生。

完事后,陈某却非常懊恼自己为什么今晚表现得如此开放,与周某的互动可以用放荡形容,这与自己平日里的文静贤淑的形像大相径庭,她感觉很难为情,最终迁怒于周某,她恼怒地对周某说要告他强奸,她只是要他过来陪自己谈谈心而已,并不是要他来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但周某为什么要趁人之危呢?

看陈某动怒,周某连忙道歉,请求周某别报警,并且与陈某要析其中的利害关系,如果报了案,其实对两个人都没有什么好处,两个人都会名声扫地,没脸在公司里呆了,两个人的朋友关系也会荡然无存。

周某还提议,还不如两个人就发展成情人关系吧,陈某并没有同意他的建议,随后周某第二天离开了陈某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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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陈某却为这事耿耿于怀放不下,她觉得当时周某就是没有完全得到自己的同意,趁自己犹豫不决之间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她把这件事情告诉了闺密,闺密听到她的诉说却不管三七二十一,强烈建议她报案,于是陈某决定报案,声称周某来到自己住处对自己进行了多次的强奸行为,要求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并作出其他民事赔偿。

但是周某到案后陈述,其与陈某平时关系非常要好,事发当天是陈某主动邀请周某到其住处的,并且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促使陈某不能,或不知,或不敢反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陈某完全是自愿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在整个性行为过程中他还与陈某换了多种性交姿势,陈某都是高度的地动配合,并伴随有强烈的生理反应,在现场或在陈某身上也没有存在任何被使用暴力而留下的痕迹。

周某还提供了当天晚上周某约自己到家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发生在深夜,两人的言语之间的态度确实让人存疑。

对此,警方很快进入了调查,从周某提供的证据,现场的勘查,陈某的身体上取证,还有她的证词(她的证词还印证了陈某所陈述的是事实)来判断,有很多没办法搞清楚的环节,也就是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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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行为一般都是存在比较隐蔽的场所空间,行为发生的手段也各种各样,不一定就限于暴力手段,所以在男子一对一的取证方面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双方存在交易行为的,事先谈好了价格,事后男子却反悔,女方如何时告强奸,那就很难取证了,又或者女方本意存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事后自责反悔告男方强奸,那也是会陷入取证难的局面。

那么本案中周某是否构成强奸罪,最大的难点就是证据取证的问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陈某没办法提供更多能有力支持主张的证据,就难以证定周某构成强奸罪。

当然周某所述:“我们交性过程中都换了很多种姿势,她还很配合,她还发出呻吟声”,这只能作为警方侦查人员进行破案,或法院作为判断事情发生的可能性的辅助材料,并不能直接证明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关于强奸罪采用“违背妇女意志说”具体详解:

行为人只要在妇女不愿意与他发生性关系,或者妇女不愿意以某种方式或某个场所发生与其发生性关系,又或者妇女处于没有意识状态(比如醉酒)而行为人却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促使妇女“不能,不知,不敢”反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因此构成强奸罪。

而周某所述的“她是自愿”的状态,就是很多强奸妇女者采用的“性满足说”,其实这种说法是有违背常理的。

在性行为的过程中,妇女因为肉体上受到性刺激而发出呻吟声,其实是一种反射情的无意识的生理反应,是很难受意志所控制的,就如同在你肚子上抡上一拳,你发出一声痛呤是一样的道理,所以说女性在被强奸时发出呻吟声就认为其很享受此次性交,而判定她是自愿的,因此认为行为人强奸罪不成立这种完全就是谬论。

所以我国并不采用“满足说”,只要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所以本案中,陈某最终没办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周某采用了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陈某的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但周某却能提供陈某主动邀请其深夜到自己单独居住的宿舍里,并整个事件发生的过程两个供述一致,因此陈某控告周某涉嫌强奸,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司法机关对周某作出不构成强奸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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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正如周某所预料的一样,周某与陈某因为这件事情的曝光,在公司里人尽皆知,已经没有办法再干下去,两个都离开了公司,至于两个人的多年的友谊也荡然无存,最终陈某也是后悔不已。

她后悔在情感还没有完全明朗的情况下与周某发生了性关系,最终因为面子问题而导致多年的好友形同陌路。

那么对于这个判决,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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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岁女子称被19岁男子一晚强奸四次 男方:她自愿的

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可是在过程中不但要你情我愿,更要坦诚相告,同时还要有一定的匹配度,这包括家世,三观和年龄,如果差距太大,即使再好的感情也会走向末路。而如果从一开始就没有说实话,戴着虚伪的面具去开始这段感情,那么感情只会越来越糟,甚至还可能背负法律的责任。前不久看到一则帖子,内容就令人十分唏嘘无语。


卢静今年32岁,曾经结过一次婚,但是和前夫感情不好,结婚不到两年就选择了离婚,而卢静从那段感情中走出后也享受了一段不错的自由自在的时间。

单身虽然自由,可是时间一久就会感到异常的寂寞,这时候卢静就有了想再谈个恋爱的想法,可是卢静平时朋友圈比较窄,很难认识新的朋友,因此有一天就选择去了一家酒吧,希望从里面认识一些新的朋友,从而开始一段感情。因此在酒吧里就认识了王凯。

王凯今年刚刚上大学,才19岁,个头高大,长相帅气,气质也很出众,这让卢静一下子就注意到了他,而卢静自己也因为长相本身就很精致,平时也会打扮,32岁也属于年龄的黄金时期,让初入社会的王凯压根猜不到她的实际年龄,就真的误信了她的说辞,以为俩人就是同龄人。


而没几天两人就走到了一起,甚至会时常约出来吃饭,看电影,像普通情人一样约会,过了一段你侬我侬的日子。可是不久两人就产生了巨大的矛盾,特别是王凯知道卢静竟然骗自己她的年龄,立马提出了分手。

可是卢静对王凯依然有感情,因此仍然不断联系王凯,但是王凯本身对卢静感情就不深,所以一旦提分手就再也不会在意卢静的心思,对她的信息完全无视,最后甚至拉黑了卢静个人社交软件,这让卢静非常伤心和难过。

而就在一天卢静下班后再次难过喝酒后,给王凯打电话,没想到王凯竟然接了,并且到来的时候卢静已经喝了不少,之后就陪着卢静喝了一点酒。


“我喝多了,就记得王凯把我背回了我家小区门口,然后他就走了,可是让我万万没想到的是,他走了几步就又返回来,把我带进了房间强迫我发生了整整4次关系,折腾得我浑身无力,这让我无法接受,因此过后选择了报警。”

而令卢静更加没想到的是,两个月后卢静检查出怀孕,认为是王凯的孩子,希望王凯能负责任。而这件事本以为已经坐实,可更加令人没想到的是,王凯对此却有完全不同的说辞。

“我是去找了她,和她喝酒送她回家,然而她当时说是这次之后就不会再打扰我。而之后去她家也是她主动要我上楼,并且是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发生了4次关系,甚至最后两次还是她主动要求的,我表示反对都不行,我当时想反正最后一次就满足她,没想到她穿上裤子就无情,反而说我的不是。并且我俩根本不可能有孩子,我俩那4次之前都一个多月没见过了。”

那么大家信谁的说法呢?其实能发现,如果王凯要是真的有问题的话,王凯不会没有后续的追究,对于卢静的控告,王凯能安然无事,只能说证据不足,并且大概率就是王凯所说的那样。为此卢静也应该承受应有的说谎的惩罚。


整个事件,按照感情来说,就是一个寂寞的离异女看上了一个年轻力壮的小年轻,可是小年轻知道被骗后就选择分手,然而离异女却不同意,最终弄出了这样一场戏,而且更重要的是,卢静很可能早就怀孕了,只是到了不得不为孩子找一个爸爸的时候,想让王凯当这个“便宜爹”。

可王凯也有和年龄不匹配的成熟,简单思考就知道对方是谎言,而这个漏洞巨大的谎言,也只需要简单的几句话就能戳破,结果只是让卢静不但丢了面子也丢了里子。

其实一个女人想要谈恋爱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无论多大都可以去享受爱情,却不应该把感情的开端就蒙上一层谎言的外衣,这会让人感觉不到被尊重,被分手不是偶然,而是必然。


同时卢静现年32岁,其实也不是很大,但是和19岁的王凯就是典型的“老牛吃嫩草”,让人看不到未来。

而其实也能看出来,卢静虽然对王凯有好感,但是她也不是真的有多么喜欢王凯,否则也不会在分手这一个月怀上别人的孩子,只是对方不愿意负责任,她才想找王凯,卢静玩来玩去把自己玩了进去,身败名裂最终一无所有。

作为女人,最重要的就是自尊自爱,如果连自己都不知道爱惜自己的话,那么还谈何让别人珍惜你呢?


而破罐子破摔想换来幸福,那无异于痴人说梦,即使王凯对卢静仍然有一点好感,那么这次事件之后也会彻底消失,并且只剩下深深的厌恶。

老话说:天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活。做人恋爱要将心比心才能以心换心,否则渴望的幸福到不了,更多则是悲伤、痛骂,以及难过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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