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晴隆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2-06-01 19:01:11作者:佚名

黔西南晴隆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要求,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首次举报全县各级防控部门未掌握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风险人员线索的个人属于奖励对象,给予现金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在提供线索时,应提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风险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风险类型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  线索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风险人员所属乡镇(街道)查证属实的,对符合举报奖励的对象,按照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奖励:

  (一)举报全县各级防控部门未掌握的境外入境(含偷渡)、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晴的人员线索,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举报全县各级防控部门未掌握的国内疫情严重地区(根据省疫情监测管控救治组和省社会防控组适时调整的地区为准)来返晴人员线索,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举报全县各级防控部门未掌握的行程码带星号、贵州健康码为黄码和灰码,以及国内14天内有本土阳性病例报告地区所在地级市(直辖市为区)的来返晴人员,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元;

  (四)举报在居家健康监测和“五天三检”期间,违反《黔西南州居家健康监测工作规程(试行)》和《关于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黔疫防办发电〔2022〕44号)有关规定,未落实“五天三检”等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元。

  同一线索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以受理的举报时间先后为准)。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的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予发放举报奖励资金:

  1.国家公职人员的举报;

  2.对疫情防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3.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风险人员及近亲属的举报。

  第六条  受理举报单位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电话等任何信息。

  第七条  举报奖励“谁受理、谁奖励”,奖励资金从县疫情防控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本办法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举报电话

  县防控办:0859—7618513

  莲城街道办事处:0859—7611910

  东观街道办事处:0859—7610141

  三宝街道办事处:0859—7928006

  腾龙街道办事处:0859—7615851

  长 流 乡:0859—7890025

  中 营 镇:0859—7880003

  花 贡 镇:0859—7862019

  茶 马 镇:0859—7830060

  光 照 镇:0859—7820507

  鸡 场 镇:0859—7926039

  沙 子 镇:0859—7931095

  碧 痕 镇:0859—7952004

  大 厂 镇:0859—7962001

  紫 马 乡:0859—7980001

  安 谷 乡:0859—7981006

  (此政策由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5月31日发布于晴隆县人民政府网,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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