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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6-01 19:01:21作者:佚名
宁夏支持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促进文化旅游消费。
1.积极支持开展文化活动。统筹资金按照预约、错峰、限流的要求开展文艺演出、观影等活动,按演出场次以奖代补,面向社会发放消费券,丰富群众文化生活。(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党委宣传部、财政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2.大力普及全民健身运动。统筹资金通过发放体育消费券等形式,鼓励市民积极参加体育运动,购置体育运动装备。支持新建、改扩建一批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馆,补齐城乡全民健身场地器材。(责任单位:自治区体育局、财政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3.进一步推进区内游。统筹资金促进区内旅游,实行门票免费,对自愿参加免收门票活动的A级旅游景区给予一定补贴;对组织开展旅游宣传、推广的旅行社给予一定补助。向社会发放旅游消费券和代金券,促进周末游、近郊游、微度假、乡村游等。(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实行城市消费激励政策。
4.实行城市消费整体补助。安排资金支持五个地级市促进消费升级、拉动经济增长,鼓励居民消费。(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5.支持制定刺激消费政策措施。鼓励五个地级市制定促消费方案,通过发放消费券、惠民券、门票免费、商超和电商促销奖励等手段,刺激增加消费。(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6.加大城市消费考核奖补力度。根据五个地级市促进消费的政策措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增加值、房地产业增加值、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第三产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率等因素,安排开展城市消费整体补助后续的考核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统计局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支持扩大农产品销售。
7.加强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运用资金支持加强农特产品品牌建设,在区内外开设更多的直销店,加强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支持开展农产品促销活动,切实促进扩大优质农产品销售。(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8.支持发展农村电商。统筹资金支持企业通过知名电商平台或自建自营平台外销枸杞、葡萄酒、牛羊肉、优质大米、冷凉蔬菜等宁夏特色农产品,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销售额的0.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9.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指导各地因城施策,适当降低商品房首付比例,简化预售资金使用程序,可按工程进度释放重点资金,保障企业对非重点资金的灵活使用权,推行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组合模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10.落实促进房地产发展相关政策。利用现行财税、金融政策支持房地产发展,落实好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固定资产投入加速折旧,及个人购买住房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金融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和个人合理住房需求政策,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支持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责任单位:宁夏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11.落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落实居民出资责任,居民主动投入资金,推动社会力量出资参与,加快推动老旧小区和棚户区改造,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进一步支持繁荣消费市场。
12.稳住汽车消费。实施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对报废或转出个人名下宁夏号牌旧车,同时在区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新车并在区内上牌的,燃油汽车给予3000元/辆补贴,新能源汽车给予4000元/辆补贴;鼓励加强充电桩等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落实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购置税优惠政策;发挥汽车消费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贡献率。(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宁夏税务局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13.推动绿色家电消费。鼓励开展绿色家电惠民行动,统筹资金支持消费者在区内一次性购置绿色家电满5000元及以上的给予500元补贴,鼓励消费者更换或新购绿色节能家电。(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14.发展首店经济。统筹资金积极引导全区重点商贸流通骨干企业适应新零售和居民消费升级需求,对每引进一家各类知名品牌首店的商业综合体给予10万元奖励,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15.活跃夜间消费。统筹资金支持五个地级市依托特色商业示范街区和智慧商圈等,打造餐饮、购物等高品质夜间消费集聚载体,营造开放、有序、高质量的夜间经济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16.对新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单位给予奖补。统筹资金对今年以来新增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单位给予10万元-20万元资金奖补,着力稳定限额以上市场主体规模,加快推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量和增速恢复。(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17.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道路、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给予阶段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宁夏税务局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由自治区商务厅等相关部门会同财政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上述政策措施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