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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6-04 12:17:28作者:佚名
老鼠仓常见于投资经理、交易员,未曾想券商IT人员也铤而走险。
近日,广东证监局披露一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周某新,因在履职中可实时获取广发证券某自营账户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超1亿元,并明示亲属从事相关交易,被监管罚没合计632.6万元。
这意味着,券商在信息科技方面,不仅要应对券商App宕机带来的业务安全风险,还要内部加强合规管理,防止“近水楼台先得月”的IT人员内幕交易风险。
获取自营账户信息后IT人员“落水”
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周某新于2015年8月至2021年7月担任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2015年9月至2021年7月,周某新从事广发证券O32恒生电子投资交易系统等交易系统的维护工作。
在履职中,周某新可以实时获取广发证券自营账户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经查,2018年11月至2021年7月,周某新频繁登陆自营O32系统,获知了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的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O32系统是恒生电子的三大业内知名系统之一,长期需要IT人员维护,确实可以看到交易数据信息,”一位券商IT人士对记者表示。
由于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且在入职后会被要求注销股票账户,于是周某新在知悉该券商自营账户的交易情况后,将信息透露给同胞账户操作。
据广东证监局调查,周某新、周某明、周某、周某1系同胞关系。周某新与周某明约定,由周某新将获知的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未公开信息传递给周某明,并安排周某明根据周某新的决策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使用的证券账户包括“周某明”和“周某1”两个账户。
来看两个账户的具体交易情况细节:
(1)“周某明”账户于2015年9月开立,于2021年4月销户。该账户交易决策、交易资金来源于周某新,交易盈亏由周某新、周某明承担。经计算,2018年11月5日至2021年2月9日,“周某明”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趋同交易股票128只,趋同交易金额1.06亿元,盈利277.05万元。
(2)“周某1”证券账户则是在2019年5月开立,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该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周某、周某1,周某新明示周某明利用相关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周某明实际操作“周某1”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经计算,上述期间该账户同期或稍晚于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趋同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4万元,盈利46.24万元。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周某新、周某明向“周某1”投入交易资金,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期间,该账户同期或稍晚于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趋同交易股票2只,趋同交易金额327.04万元,盈利4.26万元。
综合计算,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额1.09亿元,盈利281.3万元;明示周某明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万元,盈利46.24万元。
得不偿失,被罚没633万元
广东证监局认为,周某新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周某新申辩称,应以晚于广发证券自营证券账户交易时间部分的趋同交易作为认定违法交易行为的范围,并称自己具备一定投研能力,部分股票投资交易系自主决策开展。同时,他还提出家庭困难,过往品行良好,违法行为对证券市场造成的实质性危害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对于周某新要求以“晚于自营账户交易时间的趋同交易”作为认定违法交易范围的意见,广东证监局予以采纳,并相应减少罚没款数额。不过,对于其“自主决策”、“不知悉他人操作”、“危害较小”等申辩意见,未获得认可。
广东证监局表示,周某新将基于工作特殊性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用于为自身或他人谋利,破坏了资本市场秩序,本案处罚已经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对周某新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处罚信息显示,广东证监局对周某新作出以下处罚:
(1)对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进行“没一罚一”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81.3万元,并处以281.3万元罚款。
(2)对周某新明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处以70万元罚款。
综合两项违法行为,广东证监局合计对周某新没收违法所得281.3万元,并处以351.3万元罚款,合计罚没金额约633万元
责编:罗晓霞